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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合同模板7篇

医疗保险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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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发展十分迅速,合同成为我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东西,要想获得他人更多的信任,必须要进行合同签订。那么您知道合同需要重点写哪些内容呢?以下由小编收集整理的《医疗保险合同模板7篇》,在此提醒你收藏本页,以方便阅读!

医疗保险合同模板【篇1】

协议编号:

XX(中国)有限公司

员工及家属综合福利保险责任协议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 XX(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员工及家属综合福利保险计划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保险协议构成

1.1本保险协议所附条款、保单、投保单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经签署的书面协议等凡与本协议相关者,均为本协议的有效构成部分。

二、 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

2.1甲方为投保人(下文中统称“投保人”)。

2.2乙方为保险人(下文中统称“保险人”)。

2.3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下文统称为“被保险人”。

2.3.1主被保险人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18-65周岁的投保单位在职职工以及实习生。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须全员参加保险计划,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或全部保险费时,参保主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总数的75%以上(含75%)。

2.3.2连带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20-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配偶以及主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22周岁以下、未参加工作的未婚子女。其中18-22周岁子女要求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 保险期间

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险人基于本协议承担的保险责任期间为20xx年10月1日零时至20xx年9月30日二十四时,该保险期间构成本协议项下指的“保险年度”。

四、 保险计划

本协议的保险计划分为主被保险人保险计划和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计划两部分。

4.1保险计划

方案一:正式员工综合保险方案

方案二:正式员工公共交通工具保险方案

方案三:实习生保险方案

方案四:配偶综合保险方案

方案五、连带子女保障方案

4.2主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具体描述:

1) 疾病身故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身故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意外残疾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协议所附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 交通意外身故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医疗保险合同模板【篇2】

甲方,________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按照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甲乙双方应督促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三、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规定和参保人员信息等情况。

五、甲方应于每月月底前,将上月应由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拨付给乙方。

六、甲方有权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和费用结算服务。

八、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臵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单位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

九、乙方发现参保人员所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与其身份不符时,应暂扣其医疗保险卡,并及时通知甲方。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十、乙方应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建立医疗费用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参保人员因病确需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时,乙方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参保人员出院时,乙方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并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

十一、乙方应充分利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十二、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按自费处理,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十三、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严格控制参保人员出院带药量。参保人员不得携带治疗非本病种的药品。

十四、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得减免。

十五、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甲方,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一个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医疗责任事故或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甲方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

十六、乙方应作出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乙方应严格执行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可单方面终止协议。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七、乙方不得将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等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十八、乙方收费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其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十九、乙方应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向甲方实时传递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及明细,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十、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在本协议签定后20日之内,乙方应完成与甲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十二、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规、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十三、甲乙双方如终止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二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补充,其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二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医疗保险合同模板【篇3】

信达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2版)条款

【信达财险(备-意外)[2012]附13号】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合同约定比例在医疗保险金额的范围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该次意外事故的医疗保险责任: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60日。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

(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负责补偿部分以该被保险人此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其它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投保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行业分类表对应的费率计收。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初次订立合同时一次性交付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合同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行业时,投保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行业,依照保险人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增收未满期保险费。危险程度增加后未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六)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以被保险人为户名的实名制银行账号等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二条本附加合同中的未明事项,适用主合同条款。

释义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3、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4、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5人以上(含5人)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5、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医院:指保险人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7、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9、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1、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2、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13、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14、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1-25%)。

其中,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医疗保险合同模板【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涉及甲方具体的信息,包括甲方使用toolscrm保存在乙方服务器上的数据。

(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格遵守本委托方的保密规定。

(2)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事项。

(3)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保存于toolscrm的服务器上,并且由于技术服务等原因,乙方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访问这些数据。乙方承认,如果这些数据未经许可披露给他人,有可能使甲方蒙受损失。

(5)乙方同意并承诺,对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披露给任何其他人士或机构。

(。

非由于乙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ii)由于乙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iii)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此协议至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医疗保险合同模板【篇5】

甲方: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医疗保险合同模板【篇6】

附加华丰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4条、2.1条、2.3条、2.4条、4.1条、4.2条、4.3条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连带被保险人”。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如本公司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也不再对该被保险人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因主险合同解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同主险合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赔付比例

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2)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

其他项目。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病理检查、化验检

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还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领取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应提供连带被保险人与其所属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释义

5.1 认可医院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5.2 合理医疗费用 指同时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5.3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和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

医疗保险合同模板【篇7】

┌────────┬─────────────────────────┐

│ 投 保 单 位 │ │

├────────┼─────────────────────────┤

│ 被保险人人数 │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

│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 │

│ │(大写) │

├────────┼─────────────────────────┤

│ 保 险 费 率 │每千元 元 角 │

├────────┼─────────────────────────┤

│ 保 险 费 │人民币 │

│ │(大写) │

├────────┼─────────────────────────┤

│ 保 险 期 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 别 约 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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