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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通知书(5篇)

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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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通知书 篇1

行政处罚告知书范文

行政处罚告知书

xx旅游有限公司:

我委根据宁旅发(20xx)17号文件,于20xx年1月23日划拨你公司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玖仟元(9000元),用以退还游客方俊预交旅游费。同时我委给你公司下达了《关于补足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宁旅发(20xx)20号)的通知。你公司至今都未补足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签于你公司以上行为。根据南京市旅游委员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会的审议,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南京市旅游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xx市旅游委员会

二〇xx年八月五日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xx市公安局xx区局xx派出所。

被告知人:陈先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对陈先东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xx年7月9日晚上,陈先东因妻子、儿子交通事故在xx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大厅中因治疗费用问题与交通肇事方发生纠纷。后用手殴打交通肇事一方的女子艾建红,造成艾建红头部软组织挫伤。陈先东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对艾建红伤害后果显著轻微,情节较轻。以上违法事实有陈先东的陈述和申辩、艾建红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先东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xx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地址:xx市温州路33号。

本案办案民警卢xx、张x。电话:0571880125xx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xx派出所

20xx年9月4日

工商行政处罚告知书

xxxx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虚假宣传和销售不合格商品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xxxx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19日至4月22日期间租赁xx市城关区国际大酒店三楼会议室举办展销会,主要从事有翡翠类手镯、挂件、手玩件等饰品,和田玉手链等饰品,黄花梨、小叶檀手链、碧玉戒指等商品的销售,场地租赁费每天4000元。20xx年4月17日、18、19日,当事人分别在《西部商报》Axx、A32、A09版发布商业广告,内容为:““xx首届”翡翠进万家、全民享受批发价“大型翡翠厂家批发直销惠”、“著名翡翠厂家“丛宝翡翠”丛宝翡翠厂家凭着非常雄厚的生产加工实力,拥有数百万件充裕的翡翠饰品现货,在我市进行批发价销售。全场翡翠的价格仅仅是出厂价,批发价。“丛宝翡翠”厂家对消费者郑重承诺:我公司翡翠原料均来自缅甸,直批惠上购买的任意一款翡翠支持全城比价,所售翡翠饰品都经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均为天然翡翠A货。千元以上均配备国家权威部门鉴定证书,绝无假货”等字样。20xx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4件商品(翡翠手镯A货¥48000、翡翠项链A货¥38000、金镶玉吊坠批发价¥499、金镶玉吊坠批发价¥399)进行送检。4月23日,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本局送检的4件商品出具了《检验报告》,分别编号为:ZBW20xx-0070(金镶玉吊坠批发价¥499)、ZBW20xx-0071(金镶玉吊坠批发价¥499)检验结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产品名称不符GB11887-2012、标签不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11887-2012及GB/T16553-2010翡翠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不合格;编号为:ZBW20xx-0072(翡翠项链A货¥38000)、ZBW20xx-0073(翡翠手镯A货¥48000)检验结论:经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标签不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T16553-2010《珠宝玉石鉴定》翡翠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不合格。20xx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4份《检验报告》。

经查证: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商业广告费用合计18000元,不合格商品的货值金额15198元。在广告中宣称的“xx首届”无证据说明此次翡翠展销会是在xx第一次举办。广告中的“大型翡翠厂家批发直销惠、丛宝翡翠厂家”均指xxxx有限公司,经调查:xx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未核准有珠宝玉器的加工生产。当事人在展销会中销售的商品全部于20xx年4月16日从位于河南镇平县石佛寺宝玉城纬二路25号的锦绣玉器店购进,并非广告宣传的翡翠厂家,公司翡翠原料并非均来自缅甸。当事人对本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上述4份《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西部商报》、检验报告、鉴定证书、照片和广告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之规定,属虚假宣传和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处以罚款18000元;2、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处以罚款17000元;3、没收不合格的翡翠手镯A货¥48000壹件、翡翠项链A货¥38000壹件、金镶玉吊坠批发价¥499壹件、金镶玉吊坠批发价¥399壹件。以上合计罚款35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xx联系电话:81873xx

廉黎xx系电话:8187387

二Oxx四年七月十五日

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

xxx:

你在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集体所有的后山废弃选厂上,利用从xx村郴江段河道清障过程中外运进来的清障物(沙卵石),与xx村xx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安装洗沙设备建洗沙场进行洗沙,20xx年5月xx日经我局执法监察人员巡查发现有非法占用土地嫌疑,经我局xx分局xx国土资源所实地调查核实,洗沙场占用的是xx村xx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经我局xx分局测绘队实测,洗沙场用地面积1087平方米,经分局地籍股、规划股核实,占用土地地类为林地,不符合白鹿洞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二条第三项未报先用之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87平方米;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08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217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xx市国土资源局

20xx年5月26日

处罚通知书 篇2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字[ ]第 号

xxx(被处罚单位的名称或者被处罚人的姓名):

你(单位)于 x 年 x 月 x 日在 (案发地点)xxx因xx(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xx 的行为, 违反了 x xx(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x 条第 x 款第 x 项的规定,依据 xxx 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x 条第 x 款第 x 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可以于 x 年 x 月 x 日 x 时到 x (一般为行政机关办公所在地)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

(行政机关印章)

xxxx 年 x 月 x 日

处罚通知书 篇3

X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证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依法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你们。

经查,XXXX证券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XXXX年9月,XXXX证券对杭州xx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OMS系统(以下简称HOMS系统)开放接入。同年12月,XXXX证券上海分公司对该系统开放专线接入,XXXX年5月19日,专线连通。XXXX年3月30日,XXXX证券上海分公司为上海铭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统(以下简称铭创系统)安装第三个交易网关。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XXXX证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截止调查日,XXXX证券客户中有123个使用HOMS系统、铭创系统接入的主账户。对上述客户,XXXX证券未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

XXXX年5月25日,XXXX证券已知悉并关注HOMS系统等系统存在引发违规配资及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等问题,XXXX证券在未采集上述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

综上,XXXX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XXXX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XXXX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获利6,805,135.75元。时任XXXX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王新栋、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林建何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XXXX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梅纪元、上海分公司电脑部主管周翔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XXXX证券在XXXX年7月12日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XXXX]19号)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99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QQ聊天记录、客户委托记录、XXXX证券相关说明、佣金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XXXX证券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805,135.75元,并处以20,415,407.25元罚款;

二、对王新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林建何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梅纪元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周翔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XXXX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原件递交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X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九月十二日

处罚通知书 篇4

____统罚告字(____)____号

(加盖正本/副本印)

(当事人单位名称):

经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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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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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无陈述、申辩或放弃听证。

联系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统计行政机关印章)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处罚通知书 篇5

林永明(林永明蚊香炭厂):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地址:XXXX省XXXX市XXXX市XXXX镇XXXX靠高速公路旁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经营的林永明蚊香炭厂的蚊香炭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没有配套的环保设施,排放污染物。

你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的复函》(XXXX年11月2日,环发〔XXXX〕249号),总体精神是:“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罚,同时按《XXXX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二)项第15条“情形分类”(列入报告表类),你厂的违法行为引发群众投诉,故“情节和后果”按(特别严重)对应的“处罚幅度”(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来确定处罚幅度。

对你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林永明经营的林永明蚊香炭厂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

2.对林永明蚊香炭厂的经营者林永明处人民币6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如对以上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XXXX市八一北路69号 邮政编码:XXXXXXX

联 系 人: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XXXX市环境保护局

201X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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