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属于法律文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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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范文
甲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
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
达成协议如下:
一、位于 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是甲方婚前购买,离婚后归甲方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也归甲方所有。乙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归甲方抚养,乙方每月给生活、教育费××元,直至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三、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公司股票(价值),离婚后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元人民币的欠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清偿。
五、本《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六、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七、儿子陈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x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 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八、陈×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李×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李×协商,达成一 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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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规范十分重要,今天小编跟大家分享几篇离婚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离婚协议书范本d一
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住址: 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并生有名婚生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 元; 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子共同居住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任何一方对婚生子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 等个人专用物品。 婚前财产:男方 女方 婚前个人债权债务:男方 女方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男方 女方
(2)女方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件,总计约元; 银行存款元,归女方元,男方元。
(3)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男方确认给女方经济补偿元;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 女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婚协议书范本d二
男方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住址: 女方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住址: 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并生有1名婚生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元; 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女共同居住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婚前财产:男方女方 婚前个人债权债务:男方女方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男方女方
(2)女方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家俱一套、组合音响一套、生活日用品件,总计约元; 银行存款元,归女方元,男方元;运营出租车,作价元,归女方元,男方元。
(3)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男方确认给女方经济补偿元;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 女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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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____,身份证号:________女方:____,身份证号:________男女双方于某年在某地办理结婚登记,因性格不和导致感情破裂,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双方经协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子女抚养:
婚后有生育一儿一女,儿子赵某,现年三岁,女儿赵某某,现年九岁,离婚后归男方抚养,同男方一起共同生活,女方依法享有探视权。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女方支付儿女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问题在财产分割中解决,即女方放弃要求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冲抵儿女抚养费,视为女方已将儿女抚养费一次性全部支付给男方。
2、财产分割:
双方确认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达成如下分割协议:
(1)住房情况:位于某地房屋一套。房产证号: 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赵某,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要求分割,该处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及还贷均与女方无关。
(2)家具、家电:归男方所有。
(3)存款: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
(4)其它:女方婚后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小孩,体弱多病,离婚时,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人民币 元作为经济补偿。
3、双方债权债务:无。
4、双方老人各自赡养。
5、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男方、女方、婚姻登记处各执一份,法律效力同等。
7、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真实属实,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与婚姻登记处无关。
男方签署意见:________女方签署意见:________
签名:________签名: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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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诉 人: ,男,x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广东
省揭阳市人,现住海口市和平路62-2号。身份证
号码:
被 上 诉人: 海口市琼山区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 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 上 诉 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大路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二)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 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 上诉 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沙上村民小组(被上诉人三)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 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 上诉 人: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民小组(被上诉人四)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该村民小组组长
住 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
被 上 诉 人:,男,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x618(被上诉人五)
被 上 诉 人:,男,x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x4(被上诉人六)
被 上 诉 人:,男,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1x2(被上诉人七)
被 上 诉 人:,男,x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公务村,身份证号码:46x61X(被上诉人八)
被 上 诉 人::,男,x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琼山分局干部,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建国路一号,身份证号码:46000x0(被上诉人九)
被 上 诉 人:,男,x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4(被上诉人十)
被 上 诉 人::,男,x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3(被上诉人十一)
被 上 诉 人:,男,x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00218(被上诉人十二)
被 上 诉 人::,男,x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红星村委会玉李村,身份证号码:46x6(被上诉人十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x3年5月7日作出的(x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x3年5月7日作出的【(x0)琼山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一、二、三、四停止阻拦上诉人使用海口市国用(x6)第0074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的侵权行为;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五、六、七、八在五日内拆除其各自修建在上诉人土地上的围墙及建筑物,判令被上诉人五、六、七清除其在上诉人土地上所种植的农作物,并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九、十在五日内迁走其葬在上诉人土地上的10座祖先坟墓;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5.判令被上诉人十一、十二、及十三在五日内将其葬在上诉人土地上的1座祖先坟墓迁走,将侵占的上诉人土地归还上诉人;
6.请求判令十三位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导致错误判决,理由详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二层水泥建筑框架及墙基均为农民所盖,具体所有权人及建设时间均不明”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7行)。
上诉人早在二x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次起诉时,该案件【(x8)琼山民一初字第279号】的原主审法官已经将《民事起诉书》送达给了上述四位被上诉人(五、六、七、八)。因此,可以确认上述四位被上诉人就是在上诉人土地上修建违法建筑物及墙基的当事人。至于20xx年三月二十六日的《民事起诉书》不能直接送达,而需要公告方式送达之原因,是上述四位被上诉人故意回避所致。
二、一审法院认定“经现场勘查,现诉争之土地上主要有乱石堆、土堆、杂草、树木及一些坟墓(数量无法统计,有的有墓碑,有的无墓碑,坟主不明)”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第14行)。
经上诉人核实,诉争土地上只剩下这11座坟墓没有迁移了,其他的均办理了迁移,且是上诉人为其支付了迁移费。至于这11座坟墓,被上诉人没有将其迁移的原因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不当迁移费,同时也是受人指使恣意阻挠上诉人依法开发诉争土地。
三、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郭继兴提供的照片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拆除的围墙、建筑物和需迁移的祖坟、坟墓是在其竞买取得本案诉讼之土地使用权之后所建”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4行)。
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已经详细地了解了涉诉土地的使用权变更过程,查阅了全部的最初转让及上诉人竞买等相关法律文书。在这些文书中,其中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已经清楚地阐明了当时土地竞买时的现状---既没有围墙及建筑物,也没有提及到有祖坟、坟墓。
四、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郭继兴即使取得了诉争之土地使用权,在征地补偿款未足额支付给村民小组及农民之前,村民小组及农民阻拦原告使用被征土地的行为不属于侵权”是错误的(判决书第12页倒数第3行),该认定是由于错误适用法律所至。本案真实的案发原因是由于被上诉人维权方式不当,其由权益受损人变成为侵权行为人造成的。
1. 本案所涉及的被上诉人未得到的土地补偿款是由于原海口市琼山国土局未依据《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之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土地补偿款造成的。
2. 依据《合同法》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应当向政府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主张自己的受损合法权益,且要使用正当的维权方式。
3. 鉴于被上诉人维权方式不当,错将无辜的上诉人当成了债务人,这种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了被上诉人由权益受损人变成了侵权行为人。
首先,被上诉人选错了维权主体。被上诉人没有将政府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作为维权主体,而是选择与《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无任何关联的被上诉人作为维权对象。
其次,被上诉人也没有使用正确的维权途径,而是使用粗野的暴力手段维护自己的受损利益。当上诉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理开发时,被上诉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阻止。
4. 上诉人依法在诉争土地上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上诉人是依据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x4)琼山执字第169-2号】原始取得诉争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后以此为依据向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海口市 国用(x6)第007474号】,办证程序合法,至今合法拥有涉诉土地使用权已经近七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8)海中法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x8)琼行终字第178号】行政裁定书均给予了认定。
5. 一审法院适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发(x4)28号】、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农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部门规章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司法建议书》,执意剥夺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享有的权利,这是十分错误的,是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6. 上诉人在x6年竞买涉诉土地时,没有任何过错,不但竞买程序合法,且依法及时地支付了土地出让金。退一步而言,即使是在竞买过程存在瑕疵的话,那也只能追究当时委托拍卖单位的责任。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未构成侵权为由,判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因为被上诉人在明知自己的维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后,执意不肯改变自己的违法侵权行为,恣意绑架上诉人,以牺牲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手段,谋取自己的受损利益,违背了《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之规定,是一种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院提出上诉,恳请贵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xx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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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男,x年、月、日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A9、(A);港澳居民来内地证件号:H0、6、0;联系电话:135、;香港住址:香港、花园、段、街、号。
代理人:李,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男,汉族,x年、月、日生,住址:广东省、市、区、街道、路、号;身份证号:440、;电话:139、。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x8)、法民壹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1、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非法扣留上诉人房产证原件的事实、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无任何认定:
1、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法律依据:
上诉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国用x6第x6、号),在法律意义上讲,上诉人对于该权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然而,被上诉人却强行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暂扣”(参见被上诉人写给上诉人的“证明”),并且该行为竟然在一审时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上诉人绝对不可接受的!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对中国大陆的法律还是有所了解:在被上诉人没有通过合同履行等价义务、不支付价款前,该房产证的权属属于上诉人。
2、被上诉人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无合同依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x7年、月、日订立了《土地、厂房买卖协议》,该协议中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有明确的约定。然而,被上诉人在违约不购买的情况下(x8、法民壹初字第、号、其主张买卖协议无效),竟然向法院提出起诉,后该案在开庭前三天被上诉人又改变诉求,要求购买(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该案判决后,上诉人极其不服该判决结果,但考虑到各种因素,上诉人对于该案(x8、法民壹初字第、号)不予上诉。
x8、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要求上诉人在一个月内协助被上诉人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为此,在被上诉人必须按照协议严格履行自己的支付价款义务时,上诉人才可以协助办理,上诉人拥有先履行抗辩权。
但是,被上诉人至今没有按照判决书(x8、法民壹初字第、号)及原协议约定的在合同订立后五十日内支付170万元的义务。同时,原协议并没有约定被上诉人有权在没有支付合同对价义务的情况下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件。试问:如果被上诉人今后不履行或者其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购买上诉人的房产,其仍然有权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吗?
3、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表明了其“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约、违法事实:
被上诉人在写给上诉人的“证明”中详细的写明了其扣留房产证的理由(要求上诉人退还其定金及利息),而今其理由已经不复存在,为何原审法院仍然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原审法院明显是违背法律及事实,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虽然是香港人,但是合法权益在中国大陆仍然受法律保护!
4、原审判决对于允许被上诉人扣留房产证的理由阐述的不够合理:
原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暂扣”上诉人房产证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细致的认定,只是在判决书的第十二页第四行:“由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需土地使用权证原件,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履行合同义务之一、”。这一表述是极其错误的: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与上诉人对于房产证的权利是两个概念,凭什么在被上诉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先行支付价款)的前提下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
合同履行义务是双方的事情,如果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一直允许其扣留上诉人的房产证吗?而其一直扣留下去吗?上诉人配合房地产转让与被上诉人返还房产证原件是两码事,在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必须返还房产证原件。当然,如果被上诉人严格按照x8、法民壹初字第、号判决及双方的买卖协议履行义务,则上诉人自会协助被上诉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错误(案由表述不当):
x8年6月、日,原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定性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然而在其判决书中,对于案件定性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这是混淆了概念。被上诉人在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拿走了上诉人的房产证,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其实对于上诉人的房产证事宜,根本与双方的土地厂房买卖协议无关。即:如果被上诉人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则上诉人自愿配合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在没有过户前,上诉人对于房产证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
恳请贵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谢谢!
此致
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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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XX室
法定代表人吕,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男,x年9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娑婆乡XX村人,司机,住静乐县鹅城镇XX村。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男,x年6月19日生,汉族,保德县土崖塔乡XX村人,司机,住本村,电话;
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x3)保民初字第486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x3)保民初字第486号判决;
二、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仅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认定雇佣关系,依据既无形式要件雇佣合同,也无实质要件,不知依据是什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无隶属关系也无控制支配关系,包括时间安排、工具选择以及具体操作都由被上诉人高自行决定,不受上诉人控制。高以自己的吊车独立完成吊装货物的工作,向定作人(上诉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报酬是一次性结算,该吊装业务的法律关系明显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雇佣)关系合同关系。
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因为承揽人高操作不当、盲目疏忽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提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被上诉人高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被上诉人马损害,依法应由其承担责任。
三、一审认定:“被告高X雇人从原告货车上卸下钢材,未审查被告高是否具备作业资格,未雇佣专门负责安全的人员指挥吊车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卸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具有过错。”上诉人认为,此认定显失公平,被上诉人高作为常年从事吊装业务的车辆所有人,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和推定其具有相应的资质,把审查资质强加给上诉人,加重了上诉人的义务和责任,明显不公。即使存在选任过失,也仅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而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四、被上诉人马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供货单位山西百瑞物贸有限公司雇佣被上诉人马开车送货到指定地点,在卸货的时候未经充许,擅自进入危险工作重地,存在明显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责任划分都存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口市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二0xx年一月二十一日
✧ 合同属于法律文书吗 ✧
女方:__________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族,_____文化,_____县_____镇人。
男方:__________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族,_____文化,_____县_____镇人。
我们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后感情不和,现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经反复冷静思考,我们自愿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经男女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关系及抚养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财产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债权及债务的处理:各自名下的由其本人负责。
五、其它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协议内容如有欺骗、隐藏、虚假,责任由协议人自负。
此协议书一式叁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立协议人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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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双方自相识以来,互相尊重爱护,自愿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结为夫妻。
为保护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双方经协商决定于________年共同协助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
现就婚姻关系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一、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前,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二、办理离婚手续前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三、婚前财产在婚后仍由财产所有者个人所有,婚前财产的管理和支配不受另一方的干涉。
四、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
任何一方如有继承遗产的,该遗产属于继承者个人所有,与另一方无关。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若一方借债是为了家庭共同使用,需征得另一方的明确同意,该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否则属于借债方个人债务。
六、男女双方互相尊重,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或者一方不协助对方办理离婚手续的,违约方一次性给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
七、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
2、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冷静而理性,并一致确认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女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时间:____年____月_____日
✧ 合同属于法律文书吗 ✧
立协议人:,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与于一九××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现因,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现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 房产是婚前财产,离婚后归所有,搬出。
二、 、婚生子女归抚养,每月给生活、教育费500元,直至×18周岁。
三、 现家中的彩电、冰箱、洗衣机、金银首饰全归所有。
四、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5000元人民币,由负责赔偿。
本《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离婚协议书应包含的内容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自愿离婚协议书格式是怎样的
自愿离婚协议书样本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
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
达成协议如下:
一、位于 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是甲方婚前购买,离婚后归甲方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也归甲方所有。乙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归甲方抚养,乙方每月给生活、教育费××元,直至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三、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公司股票(价值),离婚后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元人民币的欠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清偿。
五、本《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六、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七、儿子陈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x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八、陈×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李×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 合同属于法律文书吗 ✧
男方:(姓名、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码)(如系外籍人士,要注明外文名、常用中文名、国籍、护照号等)
女方:(姓名、出生时间、民族、身份证号码)(如系外籍人士,要注明外文名、常用中文名、国籍、护照号等)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年 月日生一女C(或:婚后无子女)。现因 (例: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分居,故双方自愿离婚。现经友好协商,就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第二条子女的抚养
1、抚养权
双方婚后 年月日生一女C,现年岁。离婚后女儿由方抚养。
2、抚养费
方每月给付抚养费 元直至子女满 周岁/子女(此处一般写十八周岁,但协议的话可以写到更多如22周岁等)能独立生活;给付方式为:
(1)现金,于每月第一次探视子女时直接给到 方
(2)银行汇款,每月 号前将本月抚养费转入 方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卡号:
子女遇有重大医疗、教育等大额开支的,如面临升学、突发重大疾病等,需要较大额度经济支出时,男女双方对此额外费用各承担一半。
3、探望权
(1) 方可每两周探望子女一次,一次两天,于周五晚上七点接走,周日晚上七点送回。
(2)遇寒暑假,子女在 处居住的时间为不短于 天,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
(3)每年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原则上 按年度轮流在男方或女方家中度过,具体时间详见下表。
第三条 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意见
(一)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1、双方共同确认,以下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
…
2、双方共同确认,以下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
(二)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
双方确认,以下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经协商,作如下分割:
1、房屋
位于 号的房产(房产证号: )一处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未还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离婚后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万元人民币,两年内付清。(注:产权人一致的情况)
(或:位于 号的房产(房产证号: )一处,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未还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离婚后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50万元人民币,男方应配合女方将所有权人变更至女方名下,相关费用由双方分担。)
(或:位于 号的房产(房产证号: )一处由 负责于 年 月 日前根据市场价格对外出售, 有权利监督,售房所得价款由双方平分/按男方%、女方%的比列分配。)(注: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况)
(或:双方一致同意将位于号的房产(房产证号: )一处赠与子女 ,男方应于 年月日前将该房产过户至子女 名下。双方均确认,此赠与为不可撤销之赠与,男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子女及法定代理人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后女方可和女儿共同居住于此,男方自行解决住所。)
(或:双方约定,离婚后该房仍保持双方共有状态,办理离婚手续前/后,产权人应配合 方到房管局办理加名手续,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按比例共有)。
(或双方约定,位于 号的房产(购房合同编号: )一处,离婚后至取得产权证之前,由女方使用,取得产权证后,归女方所有。即离婚后无论是否取得产权证,有关该房的一切权益归于女方。离婚后未还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离婚后日内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50万元人民币。
2、汽车
双方婚后购买 牌车辆 辆(车牌号 ),离婚后该车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男方给付女方车辆折价款万元人民币。(注:产权人一致的情况)
(或:双方婚后购买 牌车辆 辆(车牌号 ),所有权人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该车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男方给付女方车辆折价款万元人民币,女方应于离婚后 日内配合将所有权人变更为男方,相关费用双方分担。(注: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况)
3、公司股权
男方名下在公司的 %股权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男方应于 年 月日之前给予女方股权折价款 元。
(或:男方在A公司有40%股权,女方持有A公司30%股权,离婚后双方各持有A公司35%的股权,男方应配合将5%的股权转让给女方。)
(或:男方在A公司有40%股权,离婚后男方将20%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女方,男方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公司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20%股权的转让款归女方所有。)
…
4、银行存款
(1)双方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存款50万元,男方手中40万元,女方手中10万元。双方同意,平均分割该存款,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完毕后,男方当即给付女方15万元。
(或:双方共有共同存款50万元,男方手中40万元,归男方所有。女方手中10万元,归女方所有。注:此处不建议只写: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应明确数额,否则容易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
5、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理财产品等)
男方名下有(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价值约 元,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男方应于年 月 日前给付女方折价 元。
6、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女方名下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元,男方名下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元。双方平均分割此财产,由 方给付 方差额 元。
7、养老保险
双方确认,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的养老保险归各自所有。
8、知识产权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获得的专利归男方所有,男方应于离婚后 日内支付女方折价款 元。
9、军人一方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或破产安置补偿费)
方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破产安置补偿费)共计 元,其中 元归男方所有, 元归女方所有, 方应于离婚后日内将 元给付方。(注:具体分配办法可参见民法典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10、共同债权债务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有对 的共同债权5万元,该债权归男方所有,男方于离婚后三日内给付女方2.5万元。
(2)除前述房屋贷款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还曾向 借款10万元,该债务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各担一半。
(三)家务补偿费/一次性困难帮助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 工作等女方付出较多义务,男方同意给予女方经济补偿款 元整。
2、因女方生活较困难,男方同意离婚后三日内给予女方一次困难帮助金5万元。
(四)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确认
双方在此确认,已经披露了双方所有的财产及债权债务。任何一方违反该披露义务,隐瞒、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隐瞒、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并可以要求多分。
(五)双方按照以上约定对相关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理后,双方之间无其他财产争议。
第四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并经民政局对双方的婚姻进行离婚登记之后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壹份,另外壹份由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留存。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合同属于法律文书吗 ✧
上诉人:A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被上诉人:B公司
住所地:
文书送达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 区人民法院(20 ) 民二(商)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下简称原审裁定),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 ) 民二(商)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2、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单独构成买卖关系。
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送货、以自身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以自身名义收款的行为并不单独与被上诉人发生买卖关系,而是其股东(案外人)C投资有限公司的履约行为。这一认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 标的物的所有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本案中,标的物是D产品,而D产品是由上诉人生产制造,所有权自然应当归属上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在本案中,增值税发票记账销货单位为上诉人,也证明了上诉人拥有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
(2) 所有权转移
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出卖人通过货运方式将D产品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被上诉人)。
(3) 买受人付款
本案中被上诉人接货后,向上诉人支付部分款项。中国农业银行联行来账凭证显示:“付款人为被上诉人,收款人为上诉人。”
(4) C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投资性的控股公司,营业范围中不包含生产D产品等内容,其主要是负责对包括上诉人在内在几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事项进行宏观上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因此,其并不从事具体的D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可能与被上诉人构成实际的买卖关系。
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单独构成D产品买卖关系。原审裁定认定C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构成买卖关系,不符合D产品买卖的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工商管理等有关规定。
2、上诉人提起诉讼的依据
上诉人是依据增值税发票、进账单与货票向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而非原审裁定所认定依照《经销商合同》。上诉人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签订《经销商合同》的主体是上诉人的股东C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并非上诉人。《经销商合同》是作为一个框架协议或指导性文件,只是确立了被上诉人的经销商地位,使得被上诉人取得了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三家子公司发生D产品买卖业务的资格。
上诉人并非履行《经销商合同》,也不是依据《经销商合同》起诉被上诉人,上诉人的起诉依据是增值税发票、进账单与货票。这些材料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关系,以及被上诉人未支付货款的数额。
该《经销商合同》仅仅是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交易习惯之一。这就是说,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直接发生买卖关系后,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时,双方应尽可能地参照《经销商合同》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上诉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现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
此致
上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A公司
xx年 月 日
✧ 合同属于法律文书吗 ✧
上诉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联系电话: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x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资总额为__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__元,重复计算了__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 合同属于法律文书吗 ✧
上诉人:赵,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路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范文870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在(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20xx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
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范文870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 合同属于法律文书吗 ✧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男,x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xx市xx区XX镇XX村路76号
委托代理人:高,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男,x年5月19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路弄号401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年2月17日(2月25日签收)做出的()闵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
2、请求依法支持一审时上诉人诉请,判令被上诉人返还购建材款人民币60万元及偿付自x年4月1日起按四倍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本案案情非常简单,上诉人汇钱给被上诉人买货,被上诉人货不给钱不退。一审判决对“是否存在口头买卖合同”这一基本事实不清,进而法律适用不当,错误地分配举证责任,致使上诉人“举证不能”而败诉。
一、上诉人在一审中尽到了基本的举证义务,一审法院无视已形成了双方存在口头买卖合同的证据链。
1、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在另案中承认双方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所交付钱款是依据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口头何以或是书面合同”,这与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不符。
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三类:证据1、同城贷记业务回执;2、证据2、【案号为()闵民一(民)初字第号(以下简称号案)】民事判决书;证据3、“号案”庭审笔录(两次)。其中,证据3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口头买卖合同。
在x年2月15日“号”案第一次开庭的时候,针对上诉人(该案被告)提交的证据“同城贷记业务回执”(与本案证据1为同一份证据),被上诉人(该案原告)质证意见是“汇款用途也是写的买建材,这笔钱也确实是用来买建材的,双方当时没有写合同, 被告代表甲方付钱,原告代表公司收钱,是用个人账户去做的。购买什么建材记不得了。”被上诉人明确承认三点:1、60万元用于购买建材;2、双方没有签书面合同,属于口头约定;3、描述了交易的细节。
不管被上诉人如何辩解(后面会进一步陈述),无法否认其在“号”案中言之凿凿的自认。对此,一审法院的“本院查明”部分,对“号”案庭审笔录中被上诉人的自认行为只字未提,未做任何法律评价,仅仅依据证据1,迳直得出“原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错误结论。
2、无视生效判决的庭审笔录的证据效力实为亵渎法律权威
作为庭审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环节,构成了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居中裁判的基础。而庭审笔录除了是对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外,最重要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其性质类似于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依职权对相关当事人所做的调查或询问笔录。其严肃性不容置疑。
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放任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地推翻或更改对自己已经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妨碍庭审秩序之嫌。
“号”案也为法院审理,本案的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也为该案的当事人,且判决已经生效,对于该生效判决的庭审笔录所固定的诉讼一方的陈述岂能任其否认了之!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无视生效判决的庭审笔录,性质同样恶劣。等同于纵容当事人视庭审为儿戏,
二、在原告提供了证明双方存在口头买卖合同的基本证据的基础上,被上诉人对自己的否认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一审中,对同一份证据的表述,被上诉人矢口否认了其在“号”案的自认,称证据1所涉及的60万款项“是原被告之间其他经济往来”。被上诉人称所谓的“其他经济往来”是指双方“在x年开发某项目的时候,上诉人欠某公司的工程尾款,被上诉人代上诉人付款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种陈述虽然是荒诞无稽的,但给法院审理案件事实指明了一个方向:查证属实则上诉人败诉,查证不属实则被上诉人败诉。但原审最终的审判思路是:未查证属实但上诉人败诉!
1、被上诉人一审中两次被要求补充提交证据但未能提交
一审法院在x年12月8日和x年1月5日两次开庭期间,都要求被上诉人庭后就所谓“其他经济往来”补充提交相应证据,但是被上诉人始终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法院让当事人补交证据意在核实其陈述的真实性,若陈述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则应可以推定被上诉人的“其他经济往来”纯属瞎说。
上诉人在一审x年1月5日第二次庭审中提交的代理词中,旗帜鲜明地提到“被告不宜获得‘无限量’的举证期限,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的观点。上诉人指出:“按照规定,被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被告放弃举证权利。原告申明:除非被告提交的是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否则原告拒绝同意质证”。
2、补充提交证据不能玩形式主义,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一审中被上诉人补充提交证据不是可有可无的行为,该证据(无论是否存在)足以影响到本案的走向。但奇怪的是,在被上诉人未按要求提交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并未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一审判决书中未见被上诉人提交任何证据,也未有要求被上诉人补充提交证据而不能的事实归纳,也就是说,原一审法院要求被上诉人补充提交证据完全是一件“走形式”的事情,有没有都无所谓!
上诉人认为,本案的焦点之一是证据1“同城贷记业务回执”所载明的“购建材”是否为事实,在上诉人提交业务回执的同时就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而被上诉人的“其他经济往来”主张不能信口开河,必须有证据支撑,否则视为举证不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三、基本事实没有搞清楚就匆忙做出的判决等同“草菅人命”
原审判决在得出“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口头买卖合同”的结论中戛然而止。这个判决第一不能解释: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同城贷记业务回执”所载明的“事实”到底是什么;第二不能解释:上诉人在x年3月16日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向被上诉人支付的60万人民币到底是什么钱;第三不能解释:被上诉人获得60万人民币支付的对价到底是什么及应该是什么。一问三不知,基本事实都没有审理清楚就敢下判,这不是枉法是什么,这不是“草菅人命”是什么?
其实,只要法院把前述问题搞清楚了,事实的真相自然就出来了,公正的判决自然就出来了。在本案中,得出前述问题的结论并不困难,仅仅需要一点点的责任心和耐心,以及对公平公正原则的坚持!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
x年X月XX日
✧ 合同属于法律文书吗 ✧
男方:
女方:
男方与女方经人介绍,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相识,并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因双方夫妻性格不和,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双方现有一子,无固定房屋,不涉及任何财产纠纷。
三、离婚后,双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对方今后的生活。
四、孩子由_____方抚养,_____方每月支付生活费____________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_____方可随时探望孩子。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男、女双方各执______份,签字后立即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______________
女方(签名):_____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 合同属于法律文书吗 ✧
男方:
女方:
男女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注册,结婚证号码:。于20xx年xx月xx日生下孩子。兹因双方性格不合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离婚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女方离婚时确认无怀孕。
二、婚生儿子(女儿)抚养权归男方(或女方),抚养费也由男方(或女方)负责承担,直至儿子(女儿)成人独立生活为止,女方(或男方)有探视权。
三、离婚后男女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分割。
四、离婚时男女双方互不给予经济补偿。
五、男女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各自债权、债务由各人享有和承担。离婚后如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或债务纠纷由责任人负责。
六、此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男女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七、此协议书是男女双方自愿签订,自取得《离婚证》之日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八、此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自保留一份,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当地法院起诉。
我们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
男方:
女方:
20xx年xx月xx日
✧ 合同属于法律文书吗 ✧
男方:
女方:
男方与女方于20xx年12月认识,于20xx年11月25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04月26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因男方有外遇,婚后对女方处处不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李跃进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
三、债务的处理:
债务归男方偿还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将无权分割。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六、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20xx年xx月xx日
✧ 合同属于法律文书吗 ✧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乙方)
协议人甲方、乙方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什么时间生于孩子叫丙。因协议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愿离婚。
二、孩子丙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多少元,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具体时间,抚养费支付到孩子18周岁止还是大学毕业抚养费是否包括教育费、医疗费,包括或不包括,分别如何处理。
三、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如何折价、如何分割,单位福利房(无产权)如何分割,家具如何分割,股权、股票如何分割。
四、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一方隐匿财产如何处罚。
五、探视权如何行使,需要注意探视权的制约和限制,孩子姓名更改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 合同属于法律文书吗 ✧
女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列男女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离婚协议。
2、男女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注重感情的培养,而且性格不合,已经分居很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已没有和好的可能,一致同意自愿离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3、男女方共同财产:房产一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产价值__________万元。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_______________,价值__________万元。号房及该套房内的一切共有家庭用品,车牌号码为_______________汽车,归男方所有,男方同时给予女方补偿房价_______________万元,于办理离婚登记时一次性支付。
男方、女方专用的物品,分别属男、女方各自所有。
男方、女方共同债务有向男方姐姐借款__________万元整,由男方归还。共同的债权有__________万元整,由女方享有。若男方、女方另存有债务的,属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与另一方无关。
4、婚生儿子,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编号。双方一致同意由女方抚养,男方应于每月的______号前支付女方抚养费_________元整。儿子年满18周岁后由其选择随男方或女方生活。
5、男方有探视儿子的权利,每周___天,时间为_______________。儿子读书时寒暑假期间的探视时间,双方另行约定。
6、男女双方签订本协议日起______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7、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对方的生活,双方不得做有损婚生儿子健康成长的事情,都有教育婚生儿子的义务。
8、本协议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___份给婚姻登记机关。自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女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 合同属于法律文书吗 ✧
协议人:_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_______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10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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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daikuan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二、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三、儿子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四、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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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人: , 男, 年 月 日出生,住 市 路 号。
协议人: , 女, 年 月 日出生,住 市 路 号。
协议人 、 双于 年 月 日在 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年 月 日生育儿子 。因协议人双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与 自愿离婚。
二、儿子 由女抚养,由男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 路 小区 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 所有,债权法案例。由女一次性给付男 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 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 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合同属于法律文书吗 ✧
诉人: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xx市丰台区丰管路1x号x号楼xB(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上诉人:丁,男,1xx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xx省xx市xx大街号1x号楼x单元号
电话:
上诉人:刘,男,1xx2年4月3x日出生,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住xx市xx区娄x路x弄x号x室
电话:
原审被告:王,男,1xx3年12月x日出生,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住xx市xx区园南里3楼1门号
被上诉人:铝业有限公司WwW.XY596.coM
住所地:xx省x市xx区号
法定代表人:丁,职务: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xx省慈溪市人民法院x4年作出的(x2)甬慈商初字第15x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决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A4中的绝大部分认定错误。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的进行了分类质证 ,而判决书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证据(见判决书42页),而对另外份证据则称:“被告方持有异议,但均示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本院对其余的报表予以认定。”该认定将被上诉人的虚假证据当合法有效证据认定,并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诉求,该认定不尊重事实,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质证意见,白纸黑字俱在,该判决却视而不见,对上诉人的证据、质证意见要么回避,要么否定。而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认定,有违司法公正。判决书对下述证据认定均不成立。
1、被上诉人伪造的22份维修记录签名,负责人均非本人所写。这部分伪造他人签名主要是许社祥、方振、周敏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用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同的当事人签字对照一目了然(详见质证意见)。对这些非本人签字的维修记录,被上诉人代理人当庭已承认代签的事实,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42页上数x行称:“本院对其与日报予以认定”,如果负责人在现场,由他人代签名字是不可思议的。请问,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没有当事人签名,由他人伪造签名的证据能是合法有效证据吗?我们的异议难道不能成立吗?第三部分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内容,共13份。如对测厚仪进行维护校正,窗口膜清洗,压力传感器接线松动,更换传感器,油冷机泵的泵连接器损耗件等。这些均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范围,且有的小故障却是经上诉人技术人员电话指导,及时予以排除(详见质证意见)。对于这些正常的维修保养的记录,怎么能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据予以确认呢?对稍懂机械常识的人,一看便知,请问异议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诉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属于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这部分证据有22份。且这部分证据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诉人已安排技术人员及时予以排除了。另外,判决书为给被上诉人维修日报表的非周敏本人签字提供依据,确认被上诉人A5工资清单,证明周敏在x2年12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维修日报表周敏签字的时间是x2年2月份,用x2年12月份的劳动关系确认2月份的签名实属荒唐。
综上,原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颠倒是非,将被上诉人出示的伪证或不构成设备质量问题的证据当做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诉人的正确的无懈可击的质证意见以不成立为由,一否了之。
二、原审判决对鉴定组组成人员及资格能力、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错误。
(一)对鉴定人员资质和能力认定错误。
1、对出入境检疫检验鉴定所从业期限认定错误。该所法人证书有效期自x1年x月x日至x2年3月31日,在法人证书已超期无效的情况下所从事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作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然而该判决却称“延至x3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x4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看见相关延期的法人证书。其所为延至之说不知从何而来。
2、对邱玉森玉森的资格认定错误。对邱玉森的职称资格问题,该判决称:本案鉴定组成员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师资格;并且没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请。这更让人匪夷所思。在开始鉴定协调会上我方代理律师就对鉴定人员的资格提出过质询,本案庭审人员无一人在场,如何得出未提异议的认定。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上诉人先后书面两次提出质疑。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我方代理人询问邱玉森玉森为何只有一个企业内部颁发的工程师职称证书,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国家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邱玉森玉森承认是企业评定的职称,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证。我方要求对资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释,邱玉森只说在本单位承认,并称在书面答复意见中一并答复,但此次书面说明无一字答复。邱玉森玉森不仅不是国家认可的工程师,也无软件系统的知识和能力,更无《司法鉴定执业证书》。邱玉森作为鉴定组成员,在出庭接受质证时一问三不知。一个企业内部评定的工程师如何能参司法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该次鉴定报告,邱玉森不仅作为组织者而且作为专家签署鉴定报告的,鉴定报告包含这个外行人的意见是不可思议的。而该判决却称没有提出回避申请,作为法院按照诉讼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亦应当对鉴定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能有效吗?即使当事人不提异议和回避,鉴定报告经质证和质询发现错误,还能作为证据采信吗?邱玉森玉森作为该次鉴定组成员参与鉴定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x5第号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同时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聘请鉴定资格鉴定人之规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该判决已经不顾法律常识了。
3鉴定组成员均不具有本案软件系统鉴定能力。除邱玉森外两名成员不是合格的电子软件系统方面的专家,一位是搞机械的,一位是机电工程师,既然是系统鉴定,那么鉴定组成人员为什么没有系统鉴定专家,其鉴定结论明显不具有证明力。 在鉴定人员接受法庭质证时,邱玉森某代表鉴定组对被鉴定软、硬件系统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连系统硬件哪些属于机械方面属于电子、软件等都不能回答,一问三不知,另一位鉴定人员亓凌也未能就相关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做出合理的解释,第三位鉴定人员朱开济未到庭接受质询。然而该判决却认为具有鉴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决对鉴定结论分析与认定错误
1、判决对鉴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检材视而不见。本案争议的不是硬件系统,而是软件系统,但是在做鉴定时没有对系统数据进行解剖并作未鉴定的内容,在上诉人再三强调下,只是拷贝了该系统,但原告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纳入鉴定范围,专家组也不同意上诉人的请求。鉴定组没有将拷贝的系统数据报表纳入鉴定范围,是违反电子行业鉴定规范的行为,其鉴定报告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在庭审过程中,经上诉人再三要求对软件系统的恢复,该系统记载的生产数据证明上诉人提供的系统不存在质量问题,系统数据报表是系统对于轧制数据的真实记录,也是技术合同中规定的在判定系统性能指标的依据。原告对于轧制卷数据记录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认被告提供的计算机存储的记录报告的数据统计记录报告,这已证明轧机一直在正常生产的关键证据,并认为数据记录和鉴定结论不一致以鉴定为准;对于存疑问题应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是判决却对系统恢复的数据不予认可,称一切以鉴定结论为准。
2、原审判决对鉴定报告的分析结论是错误的。
(1)关于“铝箔精轧机测厚仪温度补偿缺陷,漂移问题”:
这里涉及BS值,也是本问题的焦点,就该问题作如下释义:A: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这个参数(BS)得出实际测量值。测厚仪系统维护说明书第x页:规定BS值上下限为x.5—1.5,设定的BS值直接导致线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标准值)与实际测量值(称重仪)之间出现偏差。鉴定报告仅有称重仪、测厚仪和标准值,未标明BS值,直接导致鉴定报告出现以上数据错误。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也显示BS值的作用(设备维修日报表x12,x12x5可佐证BS值的作用),通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在庭审现场上诉人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而鉴定人对此BS值根本不知道,对鉴定设备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从而得出错误结论。
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技术人员的操作全程在上诉人的监督下进行,就不予采信上述意见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上述人提出了设定要求而未被鉴定组采纳。同时按照计划在鉴定过程中是全程摄像的,而摄像的影像数据在鉴定结束后封存交由鉴定组而后转交给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该份证据却意外消失,原审法院对此证据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通过修改标准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达到所需产品厚度,因鉴定时操作人员没有修改BS值,鉴定人员也不懂这方面的操作原理,将操作人员不正确输入参数问题当成质量问题,出现有违常识性的严重错误,上诉人技术人员在场,但操作人员不听修改参数建议。严格讲,这是鉴定人员的责任,但该判决却将未修改参数责任推给上诉人,请问鉴定人员是干什么的?更为核心的是如果通过调整参数能解决产品厚度问题,那就不是质量问题,而是操作问题,此判决错误显而易见。
(2)、关于“板型自动调节功能、喷淋效果及弯辊自动控制问题”
a.鉴定报告所述控制系统波动幅度在系统设定的±1xI范围以内,符合技术规格书(Px5)表格±12I的范围标准。完全属于正常生产。鉴定机构应依据鉴定材料(技术规格书)做出结论,而非凭空臆造。不知司法鉴定人为何作出分析“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却答复并未作出正确答复,与鉴定书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仅以“这两个现象可以同时存在”就认定此部分鉴定报告内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板型变化较大,板型自动调节功能以及喷淋效果相对迟缓滞后”明确表明是鉴定组的分析而非对现象的客观描述。原审法院连现象与分析说明都未能明确,如何作出正确公正的认定。
b、“弯辊自动控制在普通规格生产中可以自动投入,但是在生产双零x.5的产品时,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的描述与鉴定书Px第11行至14行的现场操作描述不符,现场操作并没有投入弯辊自动功能,鉴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断带的结论。另升速时操作不当、来料、轧辊磨削工艺不规范、冷却剂轧制油配方不正确、轧制工艺参数超过设备规定的正常运行范围,均是引起断带原因。鉴定人现场描述与鉴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仅以“弯辊不能正常投入自动,容易造成断带”是鉴定机构的一种判断,就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述质证意见显然是错误的。鉴定组为专业技术人员,所谓的判断应建立在客观、真实的现象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没有事实基础的主观臆断之上。原审法院采信如此主观臆断鉴定报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3) 关于鉴定标的物的系统功能问题
a、“在鉴定标的物调试过程中,上诉人方对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和产品优化功能均进行了调试,系统功能页面显示有该类按键,但是该类功能均需要在手动操作开机正常运行后进入完全轧制状态下才能投入使用,”开机当然需要手动,其中AGC速度辅助回路功能、压力辅助回路功能与规格书第1x、1x、1x页描述的定义,并无歧义,从而证明司法鉴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仅以结合鉴定记录就不采信上诉人上述质证意见错误的,因为鉴定记录根本就未显示该部分内容的记录。
b、司法鉴定人认为该类功能“只能通过产品检验确认”,而司法鉴定人在随后的鉴定书中内容没有显示任何有关该类功能的“产品检验确认”。
原审法院未就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回应。
c、关于所谓张力优化功能、速度优化功能、目标优化功能,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就对鉴定书第x页第x点括号内的内容不认同,在技术规格书中根本没有关于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类似于”的表述从未提起过,而是鉴定组的主观臆断,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仅以鉴定组根据鉴定实际灵活作出判断,未损害上诉人利益为由就不予采信上诉人质证意见是错误的。因鉴定报告应为严谨的、科学的且鉴定依据为为技术规格书,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不可能出现如此随意的结论,足见鉴定组组成人员的非专业性。
d、关于“铝箔冷轧机”部分:①偏心补偿功能 ;描述为有功能键,但是未安装,无法测试;不应得出该系统没有此功能的结论。②自动升速及停车功能,③辊缝辅助回路功能,该两项功能均不在上诉人的技术规格书供货范围内。
技术规格书为鉴定依据之一,原审法院脱离鉴定依据就不予采信上述质证意见是错误的。
(4)关于“鉴定标的物运行速度、稳定性以及自动化程度的描述。”
a、自动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动启动加速,满足大于穿带速度,厚度偏差小于±1x%之内,系统自行投入厚度自动控制;大于穿带速度系统自动投入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由用户手动投入,这与鉴定书第x页最后一行所描述鉴定现场记录喷淋自动、倾斜自动、AGC自动陆续投入是一致的。但与司法鉴定人的分析不符,证明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b、鉴定报告认为标的物必须要手动状态下运行稳定才能投入自动的分析与第x页最后一行的鉴定现场操作记录描述不符。
原审法院以“这个结论是依据鉴定的整个过程对标的物的表现作整体判断”为由,而事实上喷淋及倾斜自动功能,弯辊自动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x页最后一行涉及,原审法院明显是在偷换概念。
c、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自动调速功能,根据技术规格书P1x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通过调节速度控制厚度,已经具备自动调速功能;速度回路通过自动调节速度帮助AGC达到稳定的厚度控制,同时尽量提升速度以提高产量)应为在投入自动的情况下有自动调速功能。因此此项鉴定分析是错误的。
作为鉴定依据技术规格书,鉴定组根本未予以阅读且未将技术规格书作为鉴定依据,而是将自己的非专业理解作为鉴定依据,可见鉴定组成员的非专业性,原审法院将此部分非专业鉴定内容予以采信,明显有偏袒之嫌。
d.原审法院关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的认定是错误的。
技术规格书明确设备性能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应达到规格书第55、5x、5x、页中要求的过程、厚度、版型测量、入口材料、轧辊、驱动系统、操作手等标准,存在多因一果的关系,鉴定前该设备达到上述要求方能进行鉴定。鉴定现场上诉人多次提出异议,而鉴定组置之不理,该鉴定报告没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记录,脱离实际,违背科学,所得结论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脱离鉴定依据,以鉴定组的鉴定计划取代鉴定依据的认定显然是错误的。
a、在鉴定书第1x页倒数第x行的分析说明中,鉴定报告认为测厚系统设计存在缺陷或测厚仪存在质量问题,而在鉴定意见中则变成测厚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将两种可能性分析变为一种确定性结论。分析与结论存在矛盾。
原审法院未对此项质证意见作出任何提及。
b、测厚仪与测厚系统从专业角度来说是是同一概念,通常叫测厚仪。合同及技术规格书上描述的是测厚仪,从未出现测厚系统之概念,而鉴定报告却将其区别对待,由此可证明司法鉴定人对此项事务并不专业。
原审法院却以不会引起歧义为由不采信上述意见显然是偷换概念,上诉人认为的是鉴定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鉴定报告不严谨科学。
c、所谓“导致产品厚度偏差超标的依据为鉴定书第x页,倒数第x行开始的测试结果,而事实上根据技术规格书第x4页及维护说明书第x页关于测厚仪的使用描述,设定标准值需按照测厚仪使用要求准确输入标准值及BS值,该部分见前面论述。
原审法院认定与事实不符。事实上上诉人在鉴定过程中根本没有得到允许进行调试。
d、鉴定报告认为“鉴定标的物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而事实上该功能的开关没有安装,在三方确认该设备电器机械部分的技术要求中已明确没有该功能(铝箔轧机),同时通过验收,已在前面陈述。偏心补偿功能不应为鉴定内容。原审法院抛开三方确认的内容而将该功能纳入鉴定显然与事实不符。
E、所谓鉴定标的物的自动化程度不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设计速度(铝箔中精轧机1m/min,冷轧机1m/min)相比,产能受到较大限制,导致生产效率相对于同行系统偏低。这里涉及专业知识,即轧制的运行速度是由轧制工艺决定的,不是轧机的机械设计最高速度。鉴定报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轧制工艺允许的在这一厚度值所达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鉴定报告将轧机设计速度和实际轧制工艺速度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表明鉴定人员缺乏基本专业知识。事实上,技术规格书中(Px4)只规定了最低速度即3m/min,鉴定报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鉴定报告描述的铝箔中精轧机1m/min,冷轧机1m/min非依据鉴定材料得出,与委托内容不符,只是将被上诉人所述作为鉴定依据,有失公正立场,无任何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鉴定标的物最高运行速度与轧机运行速度差距过大,产能受到较大限制是对鉴定标的物缺乏了解,不具备专业知识所做的主观认定,是违反科学原理的。
f、鉴定意见所述鉴定标的物铝箔冷轧机系统改造后无法满足最终目标1um产品的要求,使设备实际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审现场,鉴定人接受上诉人询问时答复鉴定人只是做一个客观描述,并未作出是由于被上诉人系统导致的分析和结论。这与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自相矛盾。
原审法院对此部分鉴定内容的认定,未能充分认识到鉴定标的物产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无法满足最总目标1um产品的要求,并不是诉争系统单方面确定的。
g、鉴定意见不具备偏心补偿功能,部分辅助功能和技术规格书描述存在歧义,与规格书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关质证,因此鉴定意见是错误的。
该部分质证意见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有任何提及。
鉴定报告中提及的“铝箔冷轧机”在合同书中和技术规格书中根本就不存在。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质证意见不以为然,显然反映出原审法院对此鉴定报告没有存在着科学、谨慎、客观的态度。
4、原审法院关于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司法鉴定委托人为xx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托鉴定的内容根据委托人的《委托鉴定内容》而非原告的现场递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此份报告书已完全脱离了委托人的鉴定内容,且该说明仅为原告单方提供,不能作为鉴定依据。被告在鉴定现场就该说明多次提出异议,鉴定报告仍然出现该说明,有失公允。请司法鉴定人对此作出解释。司法鉴定人当庭答复是接到申请人即原告提交的质量鉴定详细说明而自行将该说明作为鉴定内容及鉴定材料,充分证明了此份鉴定书超出了委托人委托的鉴定内容。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声称是其将《质量鉴定详细说明》作为附件交由鉴定机构,而事实上上诉人在收到的《鉴定委托书》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说明,在鉴定过程的首日,是被上诉人将该说明才首次交由鉴定组,鉴定组临时才将该说明复印交由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鉴定组曾明确表示在鉴定过程首日前未收到该份说明。不知原审法院此行为是何意图?
综上所述,即使鉴定结论成立,也不能成为解除合同依据。自动化程度不高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是解除条件。双方签订的合同x.1E约定:如卖方系统导致其所控制的买方的某一设备无法正常生产,并且卖方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进行补救,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而上诉人对提供的原件系统不但能正常生产,而且是可以补救的,判决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正确意见拒不采纳,明显的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原则。
二、原审判决解除合同存在严重错误。
该判决称:“讼争系统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能受限,生产效率低下。多次维修后,系统依旧存在质量问题……讼争系统的故障实际已不能通过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原告有权解除冷轧机、中轧机的系统的买卖合同,被告应当返回相应的货款(判决书x5页)”该认定存在如下错误:
1、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没有通知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第x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xx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x3条第二款、第x4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结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第24条:“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预先通知,而原告没有预先通知被告,就直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遗憾的是该判决书竟称“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将起诉状、证据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告方,视为通知解除合同”(判决书x5—页),这岂止是无视上述法律规定,将诉讼行为视为通知,简直是在造法。如果将起诉行为等同通知行为,那么最高院的 “……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释的就无法理解了。
2、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就
判决对质保期的认定错误。判决称即便被告提交的验收时间真实,根据该4份验收报告推算也晚于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时间(判决页)。原被告双方签订的3套轧机的测厚仪、板形议AGC/AFC软硬件系统经被告验收合格,三套软件系统按合同规定在x年x月23日开始计到x2年2月23日质保期结束,原告也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在合同主要条款已履行完毕。该判决认定未超过质保期认定显系错误。从司法实践看,对买卖设备正常使用长达一年之久再解除合同实属罕见,是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
3、该判决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
(1)、原告使用被告的设备生产铝板带材、箔材产品月生产量达15吨,已有照片和原告在法院鉴定时的录音、视频录像和和现场鉴定时的两部录像都可证实不仅仅能生产15吨,而是原告生产副总明确说是因订货关系不能满负荷生产。原告在司法鉴定后向法庭提交了一组生产的电子数据,清楚的显示月产量达到15吨,合格率高达%。这次经过对系统软件的恢复,按法院的要求抽检证明1x5xmm铝箔精轧机月产量达15吨,合格率为x5%以上。1x5x铝带材冷轧机月产量高达2531吨,合格率均在x5%以上(见附件)。完全达到了设计要求,也达到了原告法人代表在法庭上所称的月生产计划。没有出现软件系统不能控制某以设备正常生产的情况。解除合同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
4.该判决回避原告诉请的赖以解除合同的几个理由,判非所诉。
按照审判常识,法院审理案件,应围绕当事人的诉由去审理案件。鉴定范围也要围绕诉由去鉴定,超出此范围属于判非所诉。如,
(1)通讯故障;(2)关于lechler(莱克勒)喷射阀故障问题;(3) 所谓“测厚仪厚功能缺陷问题实施严重不符。(4)关于轧机生产过程中突然出现卸荷问题。判决都采取了回避了的态度,大谈特谈鉴定书所谓的鉴定结论,完全游离了被上诉人的诉请理由做出了错误的裁判。
三、判决被上诉人在诉讼中超期变更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
原审法院在庭审已经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时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在第三次开庭已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向法庭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法院也做了送达,但是该变更诉讼请求超过了举证期间,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34条第3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为此,上诉人已提出了书面意见。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却称“重新指定价格期限内变更诉请,未超过法定期限”,重新指定价格举证是单项举证,不能取代证据规则的3x天的举证期限,该判决将价格举证期限嫁接到变更诉求上,是张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诉人。更为重要的是,此次开庭法院也未就变更诉讼请求部分进行审理,就经行做出了全部解除合同的判决,实属胡判乱断!
四、原审判决存在判决漏判、错判等问题
1、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判令原告返还给x公司设备,那么请问设备已经不是新设备,是否应该恢复原状。按合同法xx条2款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我们的法庭辩论、代理意见中都明确指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双向的,要求恢复原状。然而判决书,判令返还的是已使用一年的旧设备,而设备款却是全额返还,这不显失公平吗?
2、原审判决称:被告未就使用费问题提出反诉,双方也就使用费的问题提供任何证据,本案中对使用费问题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这是不能成立的。(1)上诉人当庭提出解除合同要赔偿已使用一年多的设备经济损失,庭审有记录、有代理词为证。(2)最高法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十一条规定: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此规定,这不属于反诉内容,应当一并审理作出判决。(3)按照最高法的审判精神,已使用的设备可以按同类设备租赁费计算,并冲抵设备款。然而,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理睬,并要求另案起诉,真是岂有此理。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解除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希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宁波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丁 (签字)
刘(签字 )
x4年x月2x日
✧ 合同属于法律文书吗 ✧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男,生于1x年12月x日,汉族,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xx市路号座xx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xx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村x号
法定代表人:邓。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不服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x年1x月21日作出的()历城民商初字第115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x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5年5月2x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x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x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x.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x.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xx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x年x月1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x日内为上诉人办理xx市二环东路3号D座2~22x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xx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x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签字按手印)
x年十 一月三日
✧ 合同属于法律文书吗 ✧
上诉人:何,男,汉族,生于x年x月23日。
上诉人:冯,女,汉族,生于x年10月21日
被上诉人:杨,男,汉族,生于1x年11月x日
被上诉人:交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柳,男,汉族,生于x5年x月14日
被上诉人:王,男,汉族,生于x年2月20日,
被上诉人:xx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州分公司
负责人赵飞,现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xx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武,现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xx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负责人刘,现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宕昌县人民法院(x6)甘122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x6)甘122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判决,对本案依法予以改判,判决上诉人在合理合法范围之内承担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1、原审被上诉人xx公司、柳作为事故责任人,在受害人未获赔付的前提下,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x5〕5号,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显然,被上诉人xx公司、柳作为原告要求承担第三人杨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且被上诉人xx公司、柳要求承担其垫付的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属于追偿权纠纷,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审法院在上诉人一再要求之下,对错误程序置之不理。
2、在本案诉讼程序中杨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按照《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及承担(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第三人杨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杨提出独立请求未交诉讼费其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原审中上诉人对该问题一再阐述,人民法院不予理睬。
3、本案中被上诉人xx公司、柳作为原告提出诉求要求承担第三人杨赔偿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杨亦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诉求,本案针对杨赔偿问题存在两个诉求,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上诉人xx公司、柳作为原告提出诉求要求承担第三人杨赔偿的诉讼请求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起诉,原审法院对该问题不予处理,明显错误。
二、 原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乘车人杨、冯常宏、王瑾、康辉、闫碧昊、杜娟、滑文婷、任雪、奂栋梁、杨会鑫、陈海涛、王新丽、石超超、冶红梅、李瑾、刘桂林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依据本案事实,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杨左臂受伤属于客观事实,但是杨左臂伤残原因系在两辆车行驶中相错时,杨将左臂伸出窗外,致使受伤。杨作为一名成年人,完全应当预见车辆高速行驶过程中将手臂伸出窗外可能造成的后果,且明知法律禁止该行为,但是依旧我行我素,将手臂伸出窗外,造成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责任分配原则,由于被上诉人杨其对于自己受伤有相应的过错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不顾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依旧认定杨无责,明显错误。
2、认定王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柳承担次要责任不符合客观实际。此次事故在庭审调查中已经查明柳驾驶甘P03662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在雨天视线不清撞到了王驾驶的甘H2xx60、甘N1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尾上,且未及时刹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主要责任应当由柳承担,次要责任由王承担,判决按照三七比例承担责任严重不公,与客观事实不符。
3、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柳损失:“1、支付了16名受伤乘客医疗费30x42.55元;2、支付给冯常宏施救医疗费1500元;3、支付除杨外15名受伤乘客达成协议给付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0000元; 4、车辆停运损失1x000元(34500元)、5、车辆维修费用23565元;6、车辆施救费x500元”。被上诉人柳上述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人民法院酌情认定部分纯属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原审的庭审调查中,被上诉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部分条据,其中部分条据的真实性有待查证。①被上诉人主张承担其人情费,并提供白条条据予以佐证,人情费本身不属于法定赔偿事由,依法本就不应当支持,同时,由于提交所谓“人情费收据”,提交所谓“国家机关的白条”,该部分证据因为违反事实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基于常识,国家机关收取费用应当依法出具相应纳税票据,但是不能举证合法票据,其证据的真实性和取得合法性无法断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原审凭空想象,随心所欲,主动变更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将被上诉人主张的人情费变更为精神抚慰金完全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酌情认定车辆每天的停运损失为500元,酌情的依据在哪里?客观事实又在哪里?原审法院随心所欲的运用自由裁量权,且裁量没有任何依据,仅凭法官主观武断,实难令人信服,且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停运系被上诉人的过错行为所致,上诉人不应担赔偿。原审在被上诉人车辆未确定损失,仅凭被上诉人柳提供的车辆维修费收据23565就认定车辆维修费23565元,证据不足,且被上诉人对该部分费用的支出是否真实无法举证,原审法院对该部分认定明显有误。被上诉人主张车辆施救费x500元,因无法证实客观存在,又举不出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再次酌情,实难令人信服。
4、对原审认定杨交通费xx32元,住宿费1x65x.x5元,护理费105.5元,被上诉人杨在原审庭审中无法举证证实住院天数,且也没有特别医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50天的依据何在?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杨住宿费部分票据失实,应予排除。原审庭审调查中,被上诉人举证以“宕昌县民政局”为抬头的票据,企图以此请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该票据记载金额进行赔偿,但是,该证据材料完全不符合作为本案证据的属性。①由于该份证据材料非以受害人或者护理人员的姓名出具,而是以民政局为抬头出具,那么这份证据材料的产生是民政局正常差旅活动中产生,还是在受害人求医过程中产生?如果在求医过程中产生,又如何成产生付款人是民政局的记载?故该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关联性本代理人存有异议;②由于该票据是以民政局为付款单位,基于常理,民政局也应当在发票产生之后将之带回单位作为记账凭证,却又如何能够堂而皇之出现在严肃的法庭之上,作为个人请求权的依据?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被上诉人杨没有遗嘱,出院之后的护理费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不予支持,交通费部分不客观,不真实,原审法院对该部分认定明显有误。
三、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做出的甘法医司鉴中心[x4]临鉴字第x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上诉人杨对假肢安装费举证不能,原审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违法裁量,所作裁量违背了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
1、原审再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杨向人民法院举证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杨伤残鉴定委托书,该委托事项中明确委托事项为伤残情况,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并未委托对杨假肢安装费用及护理依赖进行鉴定,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做出的甘法医司鉴中心[x4]临鉴字第x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超越了鉴定委托范围,违背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本案中伤残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违反法律规定,仅仅以被上诉人杨与爱医院的假肢配装协议安装英国产的智能假肢为依据,该鉴定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违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原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必须在依法登记的执业范围内进行执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超越执业范围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做出的甘法医司鉴中心[x4]临鉴字第x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向上诉人提供其执业范围资质和执业人员资质复印件,根据上诉人向甘肃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查询,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依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五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七条,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无资质做假肢配置费用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假肢费用赔偿鉴定》(GB/T24432-)对鉴定机构人员组成,鉴定程序以及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做了明确规定,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无权做假肢配置费用的鉴定,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假肢费用赔偿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432-》明确规定,对于假肢的鉴定标准应当是“普通适用型”。 本案中伤残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违反法律规定,仅仅以被上诉人杨与爱医院的假肢配装协议安装英国产的智能假肢为依据,作出评定结果,与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的现实需要完全不符,违反了假肢费用赔偿鉴定标准的评定依据,以进口的52万元的高级智能假肢作为依据,所作评定意见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普通适用器具范围,数额严重偏高。原审法院不顾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无假肢费用赔偿鉴定的业务范围,且鉴定结论违反法律规定,不客观不公正,无任何依据的前提之下滥用自由裁量权酌情认定被上诉人安装一次假肢的费用为25万元,需更换6次的认定,比鉴定机构鉴定的5次更换还要多一次,客观依据何在,公正何在?原审中上诉人向法庭阐述了其他鉴定结论腿部缺失,残疾器具辅助费为2万元的鉴定书,原审法院顾忌被上诉人杨父亲为舟曲县民政局局长的缘故,对该案特殊处理,且裁量明显不公,滥用自由裁量权违法裁量。对上诉人极其不公。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依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滥用自由裁量权违法裁量,严重不公。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法自由裁量,随心所欲,将法官的主观臆断发挥的淋漓尽致,明显不公。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宕昌县人民法院(x6)甘1223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判决,对本案依法予以改判,判决上诉人在合理合法范围之内承担责任。
此呈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何、冯
x年十月月二十三日
✧ 合同属于法律文书吗 ✧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职业 详细住址 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格式同上
申请再审人 与被申请人 因 纠纷一案,不服 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 款 第 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 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2、 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此致
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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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__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__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__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_梅自20__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__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情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与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
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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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__,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__省__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申请人杨__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__年8月31日作出的“(20__)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__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__)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__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__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__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__。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杨__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_县法院在20__年9月4日作出“(20__)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附件1)。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__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__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给付原告杨__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杨__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本导致杨__不能正常管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20__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__)11号抗诉书,20__年1月5日__县人民法院作出(20__)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判决基本维持了(20__)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只是因现大贝茆煤矿的“三证”由第三人王文X实际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给杨__。
判决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杨怀X、刘小X已在20__、4、22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王宽心)不服提起上诉,20__年8月17日X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__)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附件3)。判决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错误的撤销了__县人民法院(20__)府民初字第271号和(20__)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错误地判定20__年7月4日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__年9月15日为止,王文X补偿杨__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大贝茆煤矿的有关证照由王文X继续持有,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__不服提出再审申请。20__年6月6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__)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__年8月31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__)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附件4)。再审判决不但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二审的错误判决,而是在继续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后却在没有法定及约定解除理由的情况下判决终止该合同履行,并且以所谓程序违法为由对二审判决认定有效的《联合办矿协议》的判决予以撤消,对该非法协议不予判决认定无效。X林市中级院再审判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杨__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__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地践踏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一、撤销本院(20__)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的改判依据错误,《联合办矿协议》应当判决认定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__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__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并诉请由王俊X交付煤矿有关证件。而本院终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请作出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协议有效即《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违反了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改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据此判决“一、撤销本院(20__)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即撤销二审“20__年7月4日X木县__乡李家沟村大贝茆煤矿与X木县__乡兴达煤矿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
20__年7月4日(在杨__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未经杨__同意非法代表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缔不复存在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代表王文X、王治标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该非法协议应当无效。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是假借两矿联办之名,实质是损害承包人杨__合法权益的行为。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__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__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审判决第二条判决认定《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有效,那么法院认定在杨__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非法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是否有效,就直接成为杨__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继续全面履行的关键。《联合办矿协议》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杨__的承包经营权,直接导致杨__无法继续行使煤矿承包合同的权利。因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就不应当以“不告不理”、“程序违法”为由,简单的判决撤销二审时对《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错误判决,而应在对该案事实审查后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只有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杨__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才能继续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继续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杨__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注:该承包合同指“杨__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据错误。
X林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由于该煤矿是经政府批准的煤矿,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并对煤矿进行了实际投资与整改,杨__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故杨__失去再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
大贝茆煤矿确实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经政府批准的合法煤矿,可是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取缔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联并,杨__承包的大贝茆煤矿的主体资格始终合法存在。
X木县政府在20__年7月初审并上报X林市政府审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联并时,非法矿井“兴达煤矿”因“四证”全无(四证指“三证”和《前期施工证》),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缔并经X林市政府上报__省政府,当时“兴达煤矿”已经不复存在(1999年政府取缔非法矿井的标准:停止供电、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闭毁、地貌恢复)。具有审批权的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两矿联并,X林市政府只是为了保护大贝茆煤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20__年10月25日批准大贝茆煤矿调整井田范围、在20__年11月8日批准同意大贝茆煤矿扩大井田面积、扩大生产能力,有关zhèngfǔ 部门并据此给大贝茆煤矿换发了“三证”而不是重新颁发了“三证”,其相关证件的编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设计能力、井口坐标等与原证件完全相同。
该煤矿也绝非如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杨__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而是王俊X、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将两矿非法联办后,又非法将大贝茆煤矿先转包给蒋树华、后又非法转包给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__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__不能对煤矿进行合法投资、整改、经营管理。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__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王文X等人投资、至今非法管理经营着大贝茆煤矿。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__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以判决制止,却在没有法定依据及根据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的判定“杨__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杨__数年不懈诉讼,目的就是收回煤矿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杨__完全有资格、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继续承包管理、经营大贝茆煤矿。
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滥用司法权: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三、杨__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于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__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20__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__乡大贝茆联办煤矿协议》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书中写明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仅有《合同法》第8条、第60条。
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判决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__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的规定,错误判决杨__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__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进而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__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__年9月15日为止。
既然再审判决杨__与杨治X、王俊X、杨怀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__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合同有效,并且没有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不应该错误的判决终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20__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__大贝茆煤矿联办协议书》无效,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8条判决王俊X、王文X等人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后,恢复财产原状,而不应该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__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__年9月15日为止。
四、判决没有法定依据,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就错误的判决维持了“王文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杨__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的二审判决。王文X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__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每年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杨__数年不懈诉讼,已经家贫如洗,而双手举着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级法院却判决王文X补偿杨__248万元,这样的天平还能叫法律天平吗?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应当接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应当主持正义,依法秉公办案。而X林市中级法院却视法律的尊严于不顾,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形下,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杨__签订的《关于承包__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有效合同终止履行,错误的判决王文X继续经营大贝茆煤矿至20__年9月15日止,错误的判决王文X给付杨__248万元补偿费,X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实在是一种压制合法,鼓励违法,任意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__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托代理人:戴涛
申请人:____________
二0__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原一审、再审、二审、再审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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