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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合同电子版精选

能源管理合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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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怎么起草一份合同吗?人们对合同认识的意识越来越强。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可以选择签订合同,我为了达到最佳的口感制作出了这份“能源管理合同电子版”,希望本文能够让您更加深入地了解某个领域!

能源管理合同电子版 篇1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能源管理及信托服务模式研究论文,欢迎各位管理专业的同学阅读!

摘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10%-40%,最高可达50%。

通过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运作环节与运作流程参、与主体以及市场潜力等方面展开研究,分析和探寻信托公司服务于合同能源管理相关领域的可行性,探讨适合信托业务运作的介入方式和运作模式,最终能够为信托公司开拓合同能源管理信托服务业务创造条件。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项目运作模式

(一)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即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EMC)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节能评估、方案设计、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由此得到应回收的投资和合同的利润。

与传统的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模式相对比,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市场机制,在合同期内,EMC的收益与节能量直接挂钩,项目的收益主要来自于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客户得到全部设备和节能效益。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的模式

我国目前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以下三种基本模式:

一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即由节能公司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

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其特点是: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和风险由节能公司承担,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率后,在项目合同期内,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受。

二是节能量保证型,即客户分期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节能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并保证项目节能效果。

按照合同规定,客户向节能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三是能源费用托管型,即客户委托节能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节能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仍是主流,节能量保证型项目迅猛增长,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纷纷涌现。

而在分布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出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

在时间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长的趋势,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托管期普遍较长,平均超过10年,最长为15年。

随着国内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不断成熟,目前开始出现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以及租赁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商务模式。

二、引进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市场环境、发展潜力及存在问题

(一)节能服务的市场环境分析

1.我国的能源形势分析

目前中国正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如果能源消费调控不力,可能约束经济正常运行,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能源过程中如何打破这种瓶颈,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性。

(1)能源供需矛盾突出,结构不合理

我国能源资源分布不均,经济重心偏东偏南,能源资源重心偏西偏北。

我国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在新疆、内蒙、山西、陕西和贵州等省区,这五个地区共占全国总资源量的80%以上,而经济发达的华东和华南不到5%。

常规能源(特别是煤)需经过三、四千公里的长途运输才可抵达用能中心,这给交通运输及能源安全造成严重压力。

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据了主导地位,所占比重超过70%。

同石油、天然气相比,煤炭的能源利用效率要低8%-10%,而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要严重得多,这种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造成我国能源效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

(2)能源消费引起的环境污染严重,面临严重的环境挑战

我国高耗能产业快速发展、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及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等众多因素造成了我国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局面。

目前,我国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排量分别列居世界第一位和第二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3%至7%。

由于直接燃烧煤炭未能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70%的烟尘和二氧化碳排放量、90%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来自烟煤。

面临许多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温室气体减排等压力。

因此,通过节能达到减排目的是我国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3)我国能源效率明显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节能潜力巨大

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据统计,我国的综合能源效率为33.4%,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单位产值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多,比美国、欧盟、日本、印度分别高2.5倍、4.9倍、8.7倍和43%;我国8个行业(石化、电力、钢铁、有色、建材、化工、轻工、纺织)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5%-20%;机动车每100公里油耗比欧洲高25%,比日本高20%。

2.节能政策形势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针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推广及节能减排项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推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鼓励与支持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的政府扶持政策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获得政府逐步重视,产业扶持政策正式出台。

二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央政府产业扶持政策密集出台。

如《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是地方政府配套政策不断完善,节能产业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出台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性财政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地陆续公布。

综合政策形势看,与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政府扶持政策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政策层级体系日益完善,从中央到地方,从财政奖励到技术规范,节能扶持政策渐成体系;二是优惠政策种类繁多,中央政府、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都有涉及,各地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存在差异;三是有些优惠政策可能增加财务成本及项目实施难度。

如相关财政奖励政策规定能取得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节能效益分享型,有些节能服务公司为申请取得相关优惠政策,可能通过改变节能服务业务模式等方法迎合优惠政策申请条件,由于现阶段优惠政策申请时审批标准不一,可操作空间较大,申请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导致节能服务公司存在较大政策风险。

(二)中国节能市场发展潜力估计

目前,我国能源利用效率比发达国家低10个百分点,产值能耗比世界平均水平高2倍多。

据分析,我国的综合节能潜力约为4亿吨标准煤,相当于2011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11.49%。

有关机构预测,节能服务产业实现总产值3000亿元,其中合同能源管理投资超过1500亿元,实现节能能力超过4000万吨标准煤。

当前我国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学、建材、煤炭和机械等八大重点行业存在着巨大节能市场,改造潜力相当大。

而仅在节电行业中,电机系统耗电量约占全社会耗电总量的60%。

未来五年,我国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至3个百分点,年节电能力将达800亿千瓦时,其中电力系统的变频调速改造就可贡献节电300亿千瓦时/年。

若以每千瓦时0.6元计,其年节电效益可达180至480亿元。

(三)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得到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产业规模还比较小、发展水平也较低,难以适应当前推进节能工作的需要。

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节能改造项目融资渠道有限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性质尚未充分被人们所认知,节能服务公司在初创时,尚未建立商业信誉,较难获得客户信任和商业贷款,因此,措资金渠道十分有限,只能依靠自身的资金进行运作。

2.缺乏有效的激励管理体制

节能涉及到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技术监督、环境资源保护等众多职能部门,由于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加之职能交叉、重叠等因素,造成节能管制体系不统一,政出多门、条块分割、多元领导现象突出,结果导致制度实施效果欠佳,甚至有些制度设计完全流于形式。

3.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作用还存在不系统、调节范围和力度有限等问题。

4.法律法规有待健全

节能服务业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还未建立完善的节能服务法律体系,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

除以上困难外,企业节能认识不强,能源服务公司节能技术力量还不能提供全方位节能服务,节能经济效益的评估体系还不够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缺乏专业人才等问题也成为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三、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分析

(一)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核心,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

EMC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要完成整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常要经历包括与客户接触、初步审计、审核能源成本数据、估算节能量、初步的项目建议、客户承诺及签署意向书、详尽的能耗调研、合同准备、项目被接受或拒绝、签订合同、监测、工程设计、建设/安装、项目验收、监测节能量项目维护/培训等。

节能服务公司尚不具备完成上述全部服务的能力,但可以通过整合如工程公司、设备供应商、担保公司、银行等各类外部资源来完成整个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目标市场

1.八大重点行业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将是我国中长期节能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节能项目建设的依据。

按照规划的内容,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学、建材、煤炭和机械等八个行业将成为节能的重点领域。

2.十大重点工程

与八大行业提出的同时,国家为加快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大政府资金的引导力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约能源的自觉性,尽快形成稳定可靠的节能能力,发改委还通过了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

这十大工程包括: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综合性的系统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这十大工程分布在八大重点行业和建筑行业中。

3.节能重点企业

节能重点企业应根据八大重点行业中,有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可能的耗能大户企业中去寻找。

实际操作过程中,应配合适当的市场调查和具体的项目信息,来重点开发和寻访,这是合同能源管理的目标市场。

四、合同能源管理信托服务模式探讨

根据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市场环境、发展潜力分析,节能服务产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处于高速发展时期。

但节能服务公司规模偏小、融资渠道受限等问题也成为制约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障碍。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产品设计灵活,资金渠道广泛,因此探讨信托如何根据节能项目的特点,特别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点,设计出多种投资和融资金融品种,以切实可行的多种渠道和模式为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和节能项目融资创造有利环境,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托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1.信托公司可充分发挥资源纽带作用,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顺利实施

信托公司具有联系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产业市场的功能,在整合各方资源,提供针对性产品与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目前节能服务公司一般尚不具备提供全过程节能服务的能力,需引入如工程公司、设备供应商、担保公司、融资方等各类外部资源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而信托公司正好可利用自身优势充当这一角色,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市场化程度较高,与信托产品资金成本的市场化存在契合可能

与传统的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模式相对比,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市场机制,除了项目节能减排的社会效益,其运行的关键是项目将给合同双方带来经济的效益。

提供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也与政府或企业的能源管理机构不同,是一种市场化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主要经营模式的企业。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高度市场化为信托产品设计时资金成本的市场化提供了有利条件,也为信托顺利发行融资提供了可能。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风险的可控性为信托产品风险的有效控制提供了可能性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核心任务是寻找和发现客户,并运用已被实践证明的、成熟的和没有风险的技术解决客户的难题。

与传统的节能公司有很大区别,EMC主要在客户的现有设施中寻找、开发节能减排项目,而不是开发和推广新技术。

信托公司作为融资方,往往不具有专业的节能减排技术认定能力,对技术风险的认识、把握和控制方面存在劣势。

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全部收益都来自于节能减排技术应用带来的节能效益,因此,对节能减排技术的风险控制是信托产品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风险的可控性为信托产品风险控制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信托服务模式探讨

1.信托公司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点分析

目前信托公司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参与的信托公司尚不普遍。

仅北京信托、百瑞信托等极少数信托公司有所涉及,且涉及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二是还未形成明确的信托服务模式。

信托公司可通过参与基金、发行集合信托产品等不同形式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承担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存在较大差别,成熟的可复制的信托服务模式尚未形成;三是对政府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支持的依赖性较大。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府推动特性及专业技术特征,导致信托公司参与其中时对政府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的依赖性较大。

2.合同能源管理的信托服务模式探讨

信托公司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征,一方面说明了信托公司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可操作性,且具有较大市场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表明信托公司参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形成将存在一个较长期的过程。

结合节能服务公司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征,以项目融资需求为基本出发点,以八大重点行业、十大重点工程及节能重点企业为目标市场,基于合同能有管理的基本模式,探讨通过以下模式为合同能源管理提供融资服务:

(1)应收账款转让

指在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建立一种契约关系。

根据该契约,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信托公司。

同时,由信托公司为其提供项目融资、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等服务。

(2)收益买断

收益买断,是指信托公司从节能服务公司手中收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分享期内的收益。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转让其开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收益权,实现未来收入的贴现。

收益买断后节能服务公司仍需根据能源管理合同,履行维护、培训等义务。

同时,需要根据收益买断所签署的合同,在未来节能收益未达到买断约定值时进行赔偿。

(3)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以项目投资设备、节能技术等作为抵押向信托公司进行融资,取得信托贷款。

作为传统融资方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抵押品范畴有所创新,将节能收益作为抵押品。

贷款到期,节能服务公司需如数还本付息,否则信托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投资设备采取向信托公司租赁的形式订购,节能服务期内由节能收益支付设备租赁费用。

当节能服务期内支付完设备全部价款后,由信托公司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节能服务公司。

融资租赁可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时节省项目投资所需的设备资金部分。

(5)项目组合信托融资

指信托公司以大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同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组合为未来收益来源,面向信托计划委托人群体发行信托产品。

委托人提供并被募集的资金用于系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和运行维护,项目节能收益由节能服务公司、信托公司及委托人分享。

(三)信托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需注意的问题

信托公司在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要客观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特点、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及公司实力,避免盲目乐观或过度悲观,导致信托风险或丧失市场机遇。

二是要根据信托公司熟悉、专注的相关行业来开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利于信托公司利用已有专业优势有效控制项目风险,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及沉默成本。

三是要注重合同能源管理信托项目的长期规划,使其系列化、品牌化,从而增强其与不同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不同产品之间的差异性,对信托公司品牌及专业化形象的树立形成助力。

参考文献:

[1]陈剑.节能服务发展的经济学分析及政策见解[J].现代财经,2011(8).

[2]常燕.合同能源管理渐入佳境[J].金融博览,2010(9).

[3]王光辉,刘峰,王.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之思考[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0(5).

[4]王康,程丹明,胡洁.国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状况[J].建筑经济,2010(10).

[5]陈剑.节能服务发展的经济学分析及政策见解[J].现代财经,2011(8).

[6]王康,程丹明,胡洁.国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状况[J].建筑经济,2010(10).

[7]曹小琳,张森.我国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的障碍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10(10).

[8]周一沁.甘肃合同能源管理之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2(2).

能源管理合同电子版 篇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通过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和配套条件,如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从技术、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综合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的盈利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以及建设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编制项目可研报告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一是为项目投资决策(项目业主、投资方)提供科学依据;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可研报告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商业银行在建设项目申请贷款前,需要建设方出具详细的可研报告进行风险评估。部分商业银行也要求编制可研报告的咨询机构具有甲级资质。

此外,在申请国家相关政策、资金支持时,往往也要求提交项目可研报告。如申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以奖代补”节能技改资金时,明确要求技改项目可研报告作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目前,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与北京银行正在实施一项针对EMCA会员企业的节能减排项目融资贷款计划,根据要求,拟申请贷款的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先提交一份符合相关内容深度要求的项目可研报告至EMCA,报告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机构编写。EMCA组织相关专家对可研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提供北京银行作为贷款决策参考。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研报告一般包括以下章节,可视具体项目情况,对相关章节的内容进行适当删减与调整。

一、总论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联系电话、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银行信用等级;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职工人数,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国内市场占有率,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销售收入、净利润、税金、现金流入量、净现金流量)等。

(二)ESCO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隶属关系、银行信用等级、公司总资产、资产负债率、公司类型(国家发改委备案、工信部推荐、地方备案、其他)、主要技术/产品、主要服务领域、相关项目经验及主要业绩、主要技术人员情况(学历、专业构成),获得的主要知识产权、(产品、项目、技术)奖励及相关资质等。

(三)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方式(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其他)、技术领域、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年限、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节能减排效果等。

(四)编制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所依据的国家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工程技术资料等。

(五)问题与建议

项目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的对策建议。

二、项目建设背景与建设的必要性

(一)建设背景

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分品种能源消费量、主要耗能工艺及设备情况,主要能耗指标、存在的主要问题,节能潜力分析等。

(二)建设的必要性

三、企业能源管理状况

(一)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包括企业能源管理组织结构,人员及职责

(二)企业能源管理规章制度及程序

(三)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

四、工程技术方案

(一)技术方案论述

工艺技术方案、技术内容详细论述;技术来源及技术优势、技术先进性及成熟度等;

(二)工程方案

(三)设备选型方案。

五、工程实施

(一)工程实施的外部条件

(二)工程实施方式

六、项目组织与进度安排

(一)项目组织管理

(二)建设工期及实施进度安排

(三)项目建设与生产的衔接

七、节能效果评价

(一)节能量的测算。节能量的测算依据和基础数据;节能量测算公式、折标系数和计算过程等。

(二)二氧化碳减排量测算。

折标准煤系数和排碳系数参考表

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

2.2项目内容: 。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30 天。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项目安装完毕后 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 元 (小写: 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

4.2 节电率的计算方法

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调系统回路中具体设备前安装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计算某具体设备(a1)的节电率:a1设备平均节电率(%)sa1=(q前a1-q后a1)÷q前a1

其中:q前a1=节电改造前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q后a1=节电改造后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调系统aasa3、sa4等。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b。

4.3 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设备a1为例,

当月设备a1节电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节电率sa1)

ma1抄表=节电改造后当月的中央空调系统中设备a1电费(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数量)。

sa1为设备a1的节电率

当月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 双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3、第4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4.6 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4.7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5.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 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 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

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 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l 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才有权取得项目的所有权。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4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7.5 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项目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消除七天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8.l 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30%

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8.2 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约:

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9.1.2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3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乙方有权收回此项节电工程的所有节电设备,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9.1.4 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ii)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i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

用。

9.1.5 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9.2 乙方违约:

9.2.1 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

9.2.2 甲方在设备运行工况与项目验收相同的条件下可随时复验节电率,如果复验节电率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参与节电率复验,如果经双方确认节电率的确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视为乙方违约。

9.2.3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违约补救

10.1 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0.2 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10.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 设备的改进。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或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2.2 设备的改动。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2.3 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项目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2.6 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十日,双方同意:该时间从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况的影响而缩短。

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提高节能效率而欲对设备进行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4.l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4.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

15.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5.1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5.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

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8.1条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15.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5.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改造期间不分成,但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解除和终止

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6.3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6.4 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九十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义务的转让

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

17.3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期间的担保。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出具普通商业发票。

19.不可抗力

按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20.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节能系统设计方案

附件b:节能效益的计算及确认

21.2 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乙双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1.6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x年x月x日在xx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 账 号:

能源管理合同电子版 篇3

一、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积极性问题

节能服务企业(EMCO)帮助企业减少能源的使用量,减少企业开支,相对来说比较受民营企业的青睐,但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积极性不高。据了解,许多节能管理公司在向国有企业推广EMCO时都“碰过壁”。“合同能源管理”在国企推广困难重重,除了节能意识差之外,主要原因是节能指标考核不落实,节能缺少紧迫感,节能效益与领导和员工没有直接利益关系,节能改造成了多此一举。一些管理人员甚至认为省下这几百万对于企业来说是“九牛一毛”普遍存在企业“怕麻烦”“白给都不要”的窘境。此外,除还存在类似投资效益和资金筹措的问题;在企业中,目前正在使用的,使用寿命没到而又被列入高能耗的设备,依法是否必须全部报废更新,目前还没有硬性的规定;政府的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不够等因素,都是制约合同能源管理产业推进的发展障碍。

对策

1、建议政府加大扶植力度,从立法开始,明确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或用能大户的节能改造必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并对取得资质的EMCO实行公开招标,形成市场机制,能让过去EMCO找项目,逐渐演变成业主找EMCO的积极状况。

2、加大奖励力度,明确项目业主单位与EMCO可共同分享奖励,在奖励计算方法上不仅只参照节能量,也可以参照投资额度和节能率,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使EMCO能比较容易的获得建立资金。

二、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模式的模式单一问题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且在《通知》颁布之前没有行业公认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界定,因此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选择上明显的体现出单一特点。即BOT模式,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首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在节能期限届满时归属为用户单位所有。然而,成熟的市场永远存在多元化的需求和多元化的供给,单一的发展模式难以适应不同领域对于节能降耗的技术和资金需求的多样性。对于除了BOT模式外的BOO(建设-运行-拥有)及BLT(建设-租借-转让)等模式鲜有尝试。

对策

1、借鉴和学习国外在合同能源管理中比较成熟的经验和模式。

2、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陆续出台和制定相应的合同范本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3、组织和促进国内节能企业间的交流。

三、队伍建设和制度规范问题

由于我国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制度规范还不够齐全,或者是已制定的“指南”等规范,广大企业和EMCO又不够了解,制度和规范的建设和宣传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我国目前的节能服务公司普遍规模偏小,实力偏弱。

2、运作机制的规范亟需制定和完善。

对策

1、加强对EMCO的规范管理和资质认证工作。对此一定要明确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经过评审公司才可成为EMCO,但要防止苛求和复杂的程序。要设置相关的一站式办公程序或便捷高效的为节能服务公司办事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期实现规范化管理。

2、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大力培育有一定规模的附属于设备制造集团。

四、资金及融资问题

1、资金短缺而且缺乏融资能力

在当前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进行摸索和试行的节能企业中,由于缺乏配套的政策支持,很多节能公司用完赠款和相应配套资金后,转行的转行,沉寂的沉寂;没有国家政策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如同一张空头支票,偌大的市场摸不着,转瞬即逝。对此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能光停留在理解的层面上,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应予充分重视并出台相应政策予以解决。目前我国的EMCO中,中小企业的比例较大,大多为经济实力较弱,无力对成批的或企业整个系统的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服务,而且以分享效益型方式回收资金,期限较长;商业银行最关注的商业贷款的安全性,没有银行愿意贷款给只能拿未来收益作空头抵押的节能公司。而不少EMCO无力向银行提供保证其贷款安全性的财政担保或足额的抵押;商业银行或社会投资者对“合同能源管理”了解甚少,一些EMCO又没有良好的财务信誉历史记录等,上述种种因素,导致因资金不足,大量好的节能技改项目无法实施。所以,需要在EMCO运营初期为其获得商业贷款提供帮助。

2、资金回收困难问题

毋庸讳言,“合同能源管理”是新生事物,为开拓市场,节能公司往往和客户先定口头协议,工程运行1年见效以后,双方再签订正式合同,埋下了资金回收难的风险。但由于市场秩序不规范,部分企业诚信度差,一些客户在项目运行半年见效之后往往毁约,或是中止合作,或是提出购买设备,导致一些节能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对策

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和缺乏融资能力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不单是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中存在,要完全解决此问题难度较大,正如上所述,要从政策和EMCO本身两方面来解决。现提出以下几项建议:

1、考虑在银行系统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专项基金。

2、为了解决贷款的担保问题,可以允许EMCO正在执行过程中的投资的设备或技改工程项目的投资作抵押,可以使得EMCO的融资能力能扩大一倍。

3、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可以考虑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技改项目中引入保险机制,在项目中引进保险公司运作,这是个很有前瞻性的课题,在此不予赘述。

4、突出政府的力量。希望政府加强对节能咨询和诊断的奖励力度,并简化取得奖励的操作手续,切实解决进行了咨询而没有得到项目的资金问题。

在某些企业中,由于节能项目一直处在从属地位,一些用户愿意享受节能效益回报,而不愿在节能项目中承担义务,这样对EMCO的资金、技术、设备等存在风险就比较大。已经出现过当节能改造项目结束后,用户因种种原因不能按合同支付设备的投入款和分享的效益等情况。

如果在社会诚信和商业诚信相对缺失的情况下,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回报期较长的市场选择,把节能技改项目做大做强就比较困难。

即使把项目的责任、义务、风险等所涉及的内容全部写进合同,再注明的单位和企业,也会以生产经营不够正常或结算不够合理等理由,要求改变结算方式和时间,例如上海某公司20万吨产品循环水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在结算上就出现以世界金融风暴为理由要求推迟付款三个月,并认为合同中节能量计算有问题等分歧意见。使合同不能顺利执行。所以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时,节能服务公司始终伴随着担心、戒心和烦心。

五、道德风险问题

“诚信很难得到保障”,国内的节能公司的负责人或者项目实施者大都有这样的切肤之痛。能源合同管理项目实施期短则一年、长则三五年,期间企业生产状况有不确定性,节能服务公司如果遇到不诚信的客户,巨额投资很可能就血本无归。合同能源管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充分依赖于项目能源管理合同对于项目各方利益的保护。然而,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表明,能源管理中的信用和道德风险难以受制于合同条款的严格约束,主要体现在:

(一)来自客户道德质量的问题

1、客户道德品质即信用状况好坏,是否会按合同如期付款,是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中国目前的信用机制尚不完善,信用状况差的现象较普遍。客户信用差的情况有:

①客户从一开始就存在恶意隐瞒行为,目的是诱使EMCO对其投资;

②合同执行过程中,客户通过各种手段来转移项目的节能收益;

③客户想方设法迟迟不支付属于EMCO享有的节能效益部分;

④投资市场竞争加剧,其它节能公司给予更优惠的条件,客户违约而与其它节能公司合作;

⑤客户单位改制或更换领导班子,新一届领导不愿履行合同等。

2、客户的经营问题。一旦客户由于经营不善,盈利能力下降,若无其它更好的措施,势必会压缩生产规模,这样节能改造后的设备就达不到预定负荷,能耗就会减少,预计的节能量及效益就会下降,从而导致EMCO的利润下降。另外,客户还有可能由于卷入法律纠纷而发生风险。如客户由于从事非法经营、或其它重大问题而导致停业或关闭,致使EMCO遭受损失。

(二)EMCO的诚信问题

当然,“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也必然存在EMCO诚信问题。并不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技改项目都能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项目单位有时对设备、施工的质量问题也有看法,EMCO也存在一定的诚信问题。

(三)合同问题

根据国内EMCO的经验,EMCO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往往不是非常完善,对一些细节规定得不够详尽。合同的不完善,导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合同纠纷解决时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在合同能源管理中,最为主要的法律风险就在于能源管理合同的确定。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法律服务机构根据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制定专门的合同范本,以达到行业规范和降低法律风险的目的。当前的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

①融资法律风险;

②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用户单位道德风险;

③节能用户单位法律主体灭失风险;

④节能效益的测量与验证(measurement&verification)。

节能服务公司以及节能用户单位应当聘请专业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的风险评定及防范、合同模式的选择以及法律风险的防范给与必要的指导。行业自律机构应当对上述问题进行培训和交流,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健康有序发展。

对策

1、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引导建立较好的市场诚信度,尊重双方的合法真实的意愿,积极搭建平台,完善该产业相关的立法。对此可参照欧美等发达国家,加强从诚信规则、制度以及立法的层面上给予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地位。

2、客户及节能企业必须注重互相之间对信用状况进行考察。

3、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强化合同履行过程中守约意识。

六、税务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对合同能源管理这块产业的税收很不明确,不同公司去不同地点去交税竟然套用三种不同方式,当地税务机关也不知道怎么收税,因为是新生事物,只能用现成规定去套用,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利于税收的原则来收取,这恰恰加重了节能服务公司的税负,影响了节能产业发展。

由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改工程项目,至今并未明确选择使用的税种或税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单位或主管税务机关人员往往能比较随意的提出或指定税种或税目,从而提高了采用这一模式的节能技改工程的存本。例如某些国营大型企业,比较侧重于关心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希望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并不担心这些节能技改工程成本的提高,而要求提供项目的“增值税”发票。因此明确税种或税目的选择很重要,将有利于降低节能技改工程的成本。此外,还不可避免的存在进口设备的关税问题。

对策

1、为了避免税种或税目选择的随意性,确保该类工程在税务方面的合理合法;从有利于降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技改工程的成本,有利于促进该模式在我国的实际应用中不断发展和壮大,有利于EMCO做大做强的原则,应从法律层面明确指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技改工程使用的税种或税目。

2、按照我国修订的《增值税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53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要明确当项目中有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即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税劳务的营业额。项目业主单位或主管税务机关人员不应指定全额采用某种税目(例增值税)。

3、明确EMCO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改工程项目中,其应税劳务部分可参照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的税率即5%的税率。

4、政府支持在税务上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七、节能量的认定问题

节能量的认定是项目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应予充分重视,实践过程中,很多纠纷的根源都牵扯到节能量的认定。在我国目前对于节能量的检测没有权威的官方机构和和检测制度。

在项目业主单位与EMCO之间对节能量的认定有时会出现矛盾,主要原因是某些单位的能量计量系统不齐全,造成节能量计量的量化程度不够。目前第三方检测单位较少,要对所有项目进行测试也有困难,同时缺少相关的标准和规程也是主要的原因之一。

此外,有时一个单位的节能量是由各方面节能工作的综合效益取得的,从而对某一项具体项目的节能量的看法就会有矛盾等。

对策

1、着重培育一批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认证单位来做好此项工作。

2、严格、明确的进行合同签订和管理。由于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前后作效果对比时,运行条件(例:负荷、天气等外界条件)要做到完全一样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就应特别明确节能量的测试条件,在改造完成后。按此条件进行测试,应得到双方的认可。

3、成立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规范项目行为的第三方监督保障机构,进行节能效果的检测,确保节能数据为了公正、客观的评价项目的节能效果的检测,确保节能数据的翔实和正确,对于双方的矛盾进行协调和仲裁等方面的工作。

八、财务处理问题

当前,合同能源管理中面临的财务问题也是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节能服务重点领域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却存在着很多来自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阻碍。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财政预算没有办法为节能服务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也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即使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取得服务收益。另一方面,我国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现行政策,实行合同能源管理节约的能源费用也不能由用能单位进行处置。这样,必然导致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而且上述这些用能单位也没有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对策

1、建议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目前现有的财务制度,合理合法地做好财务处理工作,例如明确在财务上,原则可参照“设备租赁”形式处理;支付给EMCO的费用,可以列入生产成本等。

2、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以后,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的各种类型,都要按照目前现有财务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梳理,逐步实现实施规范化的管理。

3、在财务制度上要明确有“合同能源管理”的财务科目,符合财务审计的要求,受益方效益核算可以单列会计科目核算,也可用统计核算办法作辅助账目进行统计核算等。

4、完善立法和相关产业政策,使得EMCO的资金回收有更好的保障。

除上述,“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还存在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在此不予赘述,相信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视,通过经济、法律、金融等各种手段进行调整,这些制约“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障碍逐渐得以解决。

总之,合同能源管理本身就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投资机制。不同于一般的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项是通过项目的实施最终实现各参与方共赢。其关键点就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重在服务。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中“服务”理念贯穿始终。这里所说的服务既包括技术的服务也包括管理的服务。作为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中。应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通过专业的产品测评和现场检测、科学严谨的技术分析,以引导客户选择合理的节能方式。作为客户单位,应本着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为广大民众服务的理念,树立节能减排的意识,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践行承诺。作为政府,在大力倡导节能减排,节能攻坚全民行动,加大节能减排的宣传力度同时,更应增强为节能企业的服务意识,从培养全社会节能意识、拓宽节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节能管理市场等方面着手,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为节能企业创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

拓展:

能源管理合同电子版 篇4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就是为各位管理类的同学整理的企业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应用初探论文欢迎阅读阅读!

【摘 要】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重视,各级政府、各行业都将节能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合同能源管理的出现,充分调动了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节能产业也将迎来历史性发展的机遇,这对于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现状;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税收优惠

一、矸石电厂现状

矸石电厂是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分公司,与同属一集团且同类型的热电厂相比,装机容量、生产工艺相同,企业人数相当,唯一不同的是矸石电厂采用的是沸腾炉,热电厂采用了较为先进的循环硫化床锅炉,就是这一差别,导致了两单位的经营成果大相径庭。

2012年,两个单位产量相当,收入相近,除燃料煤外其他相关成本也基本持平,但结局却是利润相差千万,原因就在燃料煤成本上。

热电厂采用的循环硫化床锅炉,一是热效率高,耗煤量少;二是燃煤发热量低,燃料价格低,相比矸石电厂使用的沸腾炉,热效率低且耗煤量大,燃煤发热量高出600-700大卡,燃料煤成本当然高得多。

将沸腾炉尽快改造为循环硫化床锅炉,是矸石电厂迫在眉睫的头等大事,而近两千万元的锅炉价款,则粉碎了矸石电厂的美好愿望。

如何筹集到巨额资金,是矸石电厂头痛又急需解决的关键,而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办发〔2010〕25号《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则无疑如雪中送炭,给矸石电厂带来了契机和新的希望。

二、合同能源管理简述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也就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能企业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的一种合作方式。

对用能企业而言,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可以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降低投入并分散风险;合同实施结束后,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用能企业,由用能企业独享节能收益。

因此,该模式大大降低了用能企业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

在实务中,合同能源管理依照具体的业务开展方式,可以分为四种:

1.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改造项目资金全部由节能公司投入,项目完成后,在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公司和用能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改造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2.节能效益支付型。

用能企业委托节能公司进行节能改造,项目前期资金由用能企业投入,项目完成后双方共同验收,若节能量达到合同的规定,用能企业支付改造项目余款,或是约定用节能效益支付。

3.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改造项目资金的投入同节能效益分享型,也是全部由节能公司投入,项目完成后双方共同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用能企业支付节能改造项目的全部费用。

4.运行服务型。

节能公司全额投入节能改造项目资金,改造项目完成后,在能源管理合同期内,用能企业只需支付约定的运行服务费用,项目的运行和管理由节能公司负责,合同期结束后节能资产移交给用能企业。

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内容及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公司向用能企业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及流程:

1.用能诊断。

节能公司根据用能企业的实际生产运行情况,测定其当前的能耗水平,预测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及采取该措施后的节能量,进而提出用能企业的节能潜力。

2.项目建议及设计。

根据诊断的结果,节能公司针对用能企业当前的能耗现状提出行之有效的改进方案和建议,若用能企业接受即可进行项目设计。

3.项目施工设计。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后,由节能公司组织节能项目的施工设计,详细规划项目的预算、工程时间、工程物资、工程周期等。

4.项目资金来源。

由节能公司提供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

5.项目原材料和设备采购。

节能公司根据节能项目需要负责采购原材料和相关设备。

6.项目施工和调试。

节能公司要在确保用能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负责组织施工,用能企业也要积极配合,提供便利条件。

7.项目运行和维护。

运行管理和操作节能改造系统的人员,由节能公司负责组织培训,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工作,也是由节能公司负责组织进行。

8.节能量监测。

在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项目的节能量由节能公司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力求达到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

9.项目投资和利润的回收。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项目合同期内节能公司拥有节能资产的所有权,并与用能企业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将设备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用能企业。

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其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大多采用此种方式。

鉴于矸石电厂与节能公司亦采用这种方式,本文就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探讨一下用能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制度, 国办发文中明确指出,企业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情况下,如果节能资产和接受的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分别予以核算;反之,用能企业应将实际支付给节能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在能源管理合同期满时,将取得的节能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相应的节能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由此,按照能源管理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节能资产和接受服务的具体条款内容,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1.节能资产和接受服务不能合理区分、确认与计量的。

此时,用能企业只要把实际支付给节能公司的支出列支费用,合同期满时将取得的节能资产按接受捐赠处理即可。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在签订合同和节能改造的过程中均不用做账务处理,实际支付给节能公司节能服务费时

借:制造费用――其他支出――X项目节能服务费

贷:银行存款

(2)在合同期满取得相关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当资产已提足折旧时为“累计折旧”)用能企业对从节能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在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前建立辅助账簿备查,合同期满后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核算。

2.节能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

此种情况下,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应当分别予以核算,而国办发201025号文中只明确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没有更详细地规定如何处理。

实际上,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就是节能公司按照用能企业的要求建造特殊固定资产,并在合同期间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用能企业;该资产多为专用设备,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这些特点,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即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所以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从形式上看,节能资产在合同期满时,其所有权转移给用能企业,且节能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等项,符合融资租赁的标准,但在合同期内该节能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节能公司,期间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仍有节能公司承担,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结合财税[2010]110号《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符合条件的节能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的税收政策,笔者认为此种类型的业务,按经营租赁方式进行会计核算较为合适。

因此用能企业在收到验收合格的节能项目资产并投入使用时,只设置账簿备查,不作会计处理;支付节能服务费以及接受节能公司资产移交时,会计处理同第1项。

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能企业与节能公司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属于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可享受如下所得税政策: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公司的合理支出,不用区分服务费和资产价款,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转让给用能企业的节能资产,节能公司可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用能企业也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来确认该节能资产的计税基础。

需要用能企业重点关注的是,在与节能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前,须按照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认真审查节能公司的资质与相关条件,具体包括:⑴公司资格。

节能公司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最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专业化服务。

⑵技术要求。

节能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的规定。

⑶合同的格式和内容。

节能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符合《合同法》及《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规定;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节能公司实施的项目符合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⑸项目投资额。

节能公司的投资额需超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总额的70%。

⑹技术人员。

节能公司拥有匹配的能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及稳定运行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

与之合作的节能公司只有在同时满足这六项条件时,用能企业才能享受上述.两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总之,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重视,各级政府、各行业都将节能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出现,充分调动了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节能产业也将迎来历史性发展的机遇,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政策,对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2月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

[3]徐永钊.浅谈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和财税优惠政策[J].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期刊,2012(2)

能源管理合同电子版 篇5

摘要:建筑工程合同是建筑企业工程管理的核心,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围绕合同来执行,只有合同条款对自身有利,才能为企业的项目管理、施工、结算、索赔等打下良好的基础,提供可靠的依据,所以一定要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强化合同法律意识。现对如何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作出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合同管理建筑工程 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1.1 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机制的有效发挥要靠契约和法律。施工合同作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其对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作用不言而喻。

1.2 加强合同管理是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来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对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十分必要。

1.3 加强合同管理是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自从我国加入WTO 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国的一些建筑企业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 条款的认识不深和理解不透,将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以避免不遵循市场规则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能源管理合同电子版 篇6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主体多,环节复杂,极易产生各种风险,但是这些风险只要有意识地进行合理的安排、适度的转让和分配,各方主体尤其是节能服务公司也是可以充分保证自己的可期待利益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防范措施,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基本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1项目可行性风险

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客户就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进行预期,而现实的节能效益低于该预期,甚至低于节能服务公司开发该项目的成本。这一风险是与其他风险相结合的,其他风险的发生都有可能连带导致这一风险发生。这种风险是不能规避的,是开发、运营项目所必须承担的;但是可以通过降低其他风险发生的概率,将项目的可行性风险在项目参与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担,又或者是将项目所有权进行转让从而将其可行性风险进行转嫁,也是可行的。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之一便是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可行性风险。在实践操作中,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通过与合同能源管理的其他参与主体,比如投融资主体银行等金融机构、设备供应商、技术服务商、保险公司等的业务合作中进行风险转移。比如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债权转移给金融机构,让金融机构成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际债权人;对项目风险进行投保,与保险公司分担项目风险等等。

2项目客户风险

项目客户风险是指因为用能客户的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失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用能客户的密切配合,用能客户必须要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市场发展前景、信用度良好,防止节能项目开始后,用能客户的经济效益下滑,甚至破产,使得节能项目的实施没有保障,进而节能服务公司的经济效益得不到保障。用能客户的风险防范最主要的手段就是进行尽职调查,对用能客户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资本到位情况,股东名称及实力、组织结构形式等),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兼营业务、总资产、负债情况、净资产、利润额、应收账款等)以及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司法诉讼等)进行调查研究。可是由于实践中双方的交易地位不平等,尽职调查的范围也必定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但是最基本的业务情况、财产情况、重大事项必须要请专业律师参与调查,确定项目客户等信用级别。节能服务公司在这一环节应注意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利用他们的客户信誉评估系统对自己的目标客户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估,同时对客户群进行正确评价和细分,并根据评估结果,结合本公司的技术特点和全省的行业特点,将客户分为三类:黄金客户、机会客户和高风险客户,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从而将客户信誉风险降到最低。

3项目融资风险

项目融资风险是指因为节能服务公司融资能力不足,导致项目的流动资金链断裂,使得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不能继续运营,导致项目失败。这一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内部方面,节能服务公司增加自己的经济实力,提高自己的项目融资能力;

第二,外部方面,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保证融资的主体的多样性,与节能设备供应商、节能技术服务商、保险公司等通过前期投资建立利益分享机制;

再者也可以灵活运用节能收益等作为融资担保,扩大融资范围。

4项目节能量预测风险

项目节能量风险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客户就节能测量、监测等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争议,无法确定真实的节能量。节能量风险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最容易发生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节能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的用能量测量、检测、监测、核实的具体技术方案;

2)在节能改造开始前确定用能客户的原用能量,或者确定相应的基准线;

3)在节能项目改造完成后,合理、准确地检测、核实改造后的实际用能量;

4)为防止用能企业故意消减生产规模,减少用能量,可以对企业的节能前的生产规模和节能后的生产运营规模做出详细约定;

5)为防止节能服务公司不合理的扩大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也应在原用能量和现用能量方面委派相应的技术人员参与确认。

为了规范节能量的确定标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正在研究制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程》;实际操作中节能量标准的确定主要有三种途径:

1)加强技术计量,

2)双方约定认可,

3)引入第三方认证机构,通过中立的第三方确定具体的节能量。

5项目市场风险

节能项目市场风险是指因为用能客户的主营业务的市场变化或者是由于能源的价格出现大幅变化,导致节能利润萎缩,使预期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营失败。项目的市场风险需要靠商业灵敏度把握。这一风险的发生的概率较小,而且具有不可预测,不可避免的特点。

针对这一风险的防范主要有以下方法:

1)合理的风险分担,将这种风险适量转移到保险公司、银行、用能客户等其他主体;

2)在项目开始时,确定能源的最低价格,规定价格,最后的平均价格,或者是确定范围的浮动价格,在可预测的范围内的浮动可以认定为商业风险,在合同中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3)同时也可以在合同中将其约定为不可抗力的危险因素,减少或者是免除相应的责任。

6项目施工风险

项目施工风险是指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或者其他环境因素造成工程延期完工,致使项目不能顺利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保证能够及时地回收投资。如果项目延期,势必会造成节能服务公司不能及时获取收益,不能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其他的费用也会相应的增多,导致项目的成本增加。

降低这一风险的措施主要有:

1)明确工程进度时间表,在合同中将各个节点的时间具体到日期;

2)要求用能客户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介入施工流程中,避免前期工程与后期工程不能有效衔接;

3)指定专门的工程进度监管者,全面负责整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全部流程进度;

4)在涉及施工进度表的过程中,灵活确定一定的时间流量,防止工期延误;

5)通过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时间表,并确定违约责任,在风险不能避免的情况下进行风险转嫁;

6)就项目施工风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进行风险分担。

7节能技术风险

节能技术风险是指由于采用的节能技术不稳定,节能设备运行情况不佳,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失败。

防范这一风险的措施主要有:

1)使用经过检验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不在项目中进行最新技术和设备的应用试验;

2)要求技术、设备的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担保,并约定风险发生后的`责任承担。

8投资收益风险

投资收益风险是指在节能服务公司在回收收益的过程中由于客户信用、汇率变化导致的节能服务公司不能够取得预期的利润。这一风险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独特的风险,这类风险是与前面提到的客户信用风险以及市场风险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如果对客户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了适度的规避防范或者转嫁、分配,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收益风险也是可以相应的减少的。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的法律规避方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风险防范直接体现在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合同条款对风险的防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主要包括客户信息合同化、不可抗力条款、情势变更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担保条款、合同主体多元化、合同风险转移等机制的约定,来实现相关目的。

1客户信息合同化

所谓客户信息合同化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在与客户签约时,应该将他们的资质情况以及客户的其他陈述、承诺、保证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将这些信息写入陈述与保证条款以后,客户就必须保证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否则就要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

2不可抗力条款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原则,也就是说当出现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时,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此无需承担责任。通过对国家政策、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条款约定在合同中,并进行相应的责任分配,可以免除或者减轻、重新分配合同各方的风险。对不可抗力的约定注意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后续处理措施以及双方的责任分担。

3情势变更条款

我国《合同法》本身并未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也就是说,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抗力条款没有涉及的情况,可以约定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对于节能量风险、能源价格风险等都可以适用。在这里需要明确界定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范围,不能将所有的价格变化都适用,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变化都是属于商业风险的,应该由合同订立的一方主体自行承担风险。

4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尤其是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风险都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但是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是用能客户的积极配合,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时,节能服务公司应注意对用能客户义务的明确,并将用能客户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也明确在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是,违约责任的约定贵在明确、具体,节能服务公司如果把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可能与风险进行充分预估并将违约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则不但可以届时直接适用该具体条款,还可以帮助用能客户有效地评估违约风险,从而在客观上起到阻遏对方实际违约的功效。

5担保条款

在于合同能源管理各方交涉的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应注意采用要求向对方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担保,用能客户的支付担保、设备提供商的供应担保、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担保、施工期担保等等,都可以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风险;相应的各方尤其是第三方也可以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付款担保。有效的担保可以较好地分散节能服务公司的商业风险,提高合同相对方的现实履约能力,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分散风险手段。

6合同主体多元化条款

按照风险分散的基本原理,非系统风险可以通过选择风险特征不同的主体进行组合,是不同的风险之间相互抵消,最终形成无风险或风险低的组合。这就尤其需要专业律师参与将各个主体之间的风险点进行合理划分,协调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

8合同风险转移条款

合同风险转移则主要是通过合同债权让与以及与专业的风险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债权转移主要是通过节能服务合同的概括转让或者是节能服务合同的权利的独立让与实现的。保险公司的参与可以进行适度的风险负担。

能源管理合同电子版 篇7

摘 要: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是建筑项目管理工作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是建设单位通过建立、维护自身与各方之间权利的一种手段。通过合同管理,才能保证在施工活动中实现项目管理目标。合同管理的水平与建设项目的收益成正比。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及其工程师,也必须具备法律、经济、技术及管理技能,丰富的综合管理经验,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建设单位的利益。文章阐述了建筑单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从针对如何加强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措施进行探讨,从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和合同履行修正的管理进行论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建设单位合同管理重要性措施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1)加强合同管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用合同来诱导和管理建筑工程采购,应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建筑工程采购的大趋势。

(2)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之一。没有合同管理,则工程项目整体目标不明;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是以签订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前提的,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

(3)合同管理含义其中之一是工程合同发包及承包划分,科学合理的工程合同划分更有利于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风险控制及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4)加强合同管理是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界定了建设主体各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为正确处理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执与纠纷的提供了法律依据。加强合同管理,能够起到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整顿我国的建筑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5)加强合同管理是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至今,我国投资建设市场已全面开放,面对来自国外建设企业与建筑行业大环境的冲击与挑战,就必须适应国际市场规则、遵循国际惯例。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建设行业的本土企业才有可能与国外企业一争高下,才能赢得行业中的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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